北京商标异议的流程有哪些?
操作方法
01
商标异议期
为商标初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如果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示:只有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才能顺延。期间有法定节假日的,不顺延。
)
02
商标异议流程
异议:填写商标异议表,写明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及异议理由。
认为争议商标与异议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还应当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和注册号。
03
回复商标通知书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不影响异议程序。
04
商标补正(非必要流程)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05
作出裁定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06
裁定的送达
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后,将异议裁定送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商标经初步审定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商标不予注册。
07
商标复审
异议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08
商标局不接受商标异议
。商标局在下列情况下不受理商标异议申请:
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