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自己的版权保护,及时清理自己电脑等用品的病毒,并留下自己的物品原始证明,以便维权时有理有据。
注册他们的网络作品。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向所在地区的版权局登记其网络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对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减少纠纷、维护著作权交易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有力的证据。
借用新的技术手段。
网络著作权人可以积极使用一些技术手段,比如目前比较流行的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来识别自己的网络作品。
这样,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总是可以被辨析的。
事实上,目前数字时代一种全新的、快速便捷的版权自我保护方式 mdash mdash 时间戳 该服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因此,网络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第一时间获得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的证明,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素材——申请文字或美术的版权。
网络作品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一部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历思想、构思、表现等阶段。
例如,对于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文章大纲、创作时的想法和图纸,对于摄影作品,可以提供胶片底片、数码照片原件等。
总之,凡是有助于证明作品来源、作品创作过程、作者原件的文件材料都可以提交。
网络帐户注册和密码验证。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鉴定方法。
一般来说,在线用户注册后会得到自己的账号、密码和网址,这些信息只有其注册人掌握和使用。
文章的上传和删除只能由注册者完成。
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成功登录个人网络平台,并完成修改密码、发布作品等操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其为其网络虚拟身份的真实作者。
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增强相关材料的可信度。
网站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著作权人身份的认证信息。
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个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地址、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者空。
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出具的电子数据可信度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取证,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能够证明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推广网站实名登记制度的前提下,这种方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目前新浪微博等微博通过加v来识别作者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规定?
1。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仍然适用于网络著作权。
2。关于网络著作权,我国法律在著作权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了以往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3。关于计算机信息,中国加强了对网络版权的监管,打击侵权行为。
网络作品可以在网上著作权登记中心登记,方便管理,有利于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