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021年,个人所得税有了新变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021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从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的,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父母60周岁以上的纳税人,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共同享有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