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有权开除教师公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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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有权开除教师的公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经教育不改的学生;品行恶劣,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教师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教师开除公职。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应当予以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委员会条例》。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拟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实施。
3.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国)及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