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9:00-21:00
中国国家图书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与海淀区白石桥高粱河、紫竹院公园相邻。是国家总书库,国家书目中心,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是世界最大、最先进的国家图书馆之一。入选第三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项目。2018年10月11日,入选“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名单。
中国国家图书馆前身是筹建于1909年9月9日的京师图书馆,1931年,文津街馆舍落成(现为国家图书馆古籍馆);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北京图书馆。1987年新馆落成,1998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图书馆更名为国家图书馆,对外称中国国家图书馆。
扩展资料
宗旨愿景
宗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愿景:将图书馆建设成为“国内最好、世界领先”的图书馆。
文化活动
据2018年10月该图书馆官网信息显示,中国国家图书馆开展的品牌文化活动有世界读书日主题活动、“文津图书奖”评选文化活动、“文津讲坛”、“国图讲坛”、“中国典籍与文化”、“国图公开课”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国家图书馆
开馆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21:00 周六至周日 9:00-17:00
法定节假日不闭馆,详见“阅览室简介与导引”及主页公告栏开馆变动通知
中文图书外借库闭室期间归还中文图书地点
周一至周五 17:00 - 21:00,在中文社科图书第一阅览室(南231)还书;
周一至周五 21:00 –次日 9:00,周六至周日 17:00 -次日9:00,每年5月7日、10月7日全天,在夜间还书处(东门北侧)还书。
总馆接待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读者;国家法定节假日(1月1日、春节除夕至初二、5月1日、10月1日-3日)可接待中学生及在家长陪同下的少年儿童参观;
· 古籍馆接待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读者(古籍馆少年儿童多媒体阅览室接待学龄至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 ) ;
· 凭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户口簿首次免费办理国家图书馆读者卡,享有读者卡基本功能并在符合其他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按手续办理扩展功能(详见办证相关规定);
· 进入阅览室、服务点须持国家图书馆读者卡;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凭第二代身份证进入开架阅览室阅览;
· 读者卡长期有效。如果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全馆置停,待接受处理并纠正后恢复使用;
· 持有优待证的老年读者和残疾人读者可优先借阅;
· 随身携带的包、饮用水、及其它与借阅无关的物品请凭有效读者卡或身份证免费寄放到存包处;
· 注意仪表着装,请勿穿汗背心、趿拖鞋入馆;
· 请勿在馆区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请勿带易燃、易爆品入馆;
· 请在指定地点就餐、饮水,请勿携带食品、饮用水入馆;
· 请勿在馆内娱乐和从事交易等与查阅书刊资料无关的活动;
· 请保持馆区安静,入室请将移动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 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国家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阅览须知
· 凭本人读者卡在各阅览室阅览书刊资料,须刷卡确认有效后方可入内。
·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仅供室内阅览。
· 阅览开架图书,每次限取四册;阅览开架报刊,每次限取1种/1年,阅后放在指定地点,请勿自行归架。
· 阅览闭架书刊资料,须填写索书单,交由工作人员提取,阅毕归还,请勿随意乱放。
· 阅览基藏书刊资料,须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或卡片目录)中检索书目并发送请求(或提交索书单),由工作人员提取书刊资料。书到出纳台而不取书刊者须交纳违约金0.30元/册。基藏库书刊须当日归还,逾期归还须交纳违约金5元/册/日。
· 复制书刊资料,须填写复制申请单并承诺遵守著作权法,在指定地点办理复制手续,复制后请立即归还。
· 阅览室的书刊资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携出室外,私自将书刊资料夹带出室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外借须知
· 外借图书须持本人具有外借功能的国家图书馆读者卡。
· 中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图书所附光盘3盘,借期为31天。如无人预约,方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加31天计算)。外文图书每次限借3册,借期为31天,不提供续借服务。
· 外借基藏书库外文图书,须先在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上发送外借请求,或利用卡片目录检索图书的索书号,由工作人员提取图书。
· 借到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掉页、刻画、污损等情况,如发现应立即声明并请工作人员盖章。归还时如发现未经工作人员盖章的污损情况,按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 所需中文图书如已借出,可办理网上预约手续,约到书后7日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未在期限内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 外借书刊资料必须按期归还, 逾期归还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图书0.30元/册/日;外文图书0.50元/册/日。
· 如果所需书刊资料本馆未收藏, 可到文献提供中心办理馆际互借手续, 并交纳相应费用。
· 外借库的图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携出库外,私自将图书夹带出库者,按偷窃行为处理。
续借须知
·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自动取得续借功能,外文图书暂不提供续借功能。
·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续借。
· 每册图书可续借1次。续借期为31天,即在续借操作执行日期起加31天计算。
· 借书当日对所借图书提交续借请求无效。
· 逾期未还的图书、已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预约须知
· 取得中文图书第一外借库、中文图书第二外借库及古籍馆中文图书借阅室外借功能者,自动取得预约功能。
· 读者凭本人读者卡(在有效期内,无欠费记录)登录我馆联机公共检索目录查询系统(OPAC)办理图书预约。
· 只有当图书已被借出(包括续借)时,才能预约。
· 如果一册已外借的图书被多人预约,则以预约时间的先后为序。
· 如果所预约图书未能在预约的时间范围内还回,则该预约自动失效。
· 读者须随时查看所预约图书的状态,当状态为“书到待取”时,须在7日之内到馆办理借书手续。7日后预约自动失效,同时须交纳违约金每册0.30元。
违规处理办法
· 非外借图书出馆
· 未经允许擅自将基藏书库等限定在馆内阅览、须当日归还的图书携带出馆者,每日每册交纳违约金5元。
· 逾期
· 外借图书逾期归还者须交纳逾期使用费:中文书刊每册每日0.30元,外文书刊每日每册0.50元。
· 遗失
· 遗失本馆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以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图书)抵赔,并另加6元加工费。· 限期1个月购买赔偿的书刊资料,在此期间不能外借图书。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图书(或经同意后的新版图书)
· 则按以下标准赔偿:
· 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1950-1977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78-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4倍赔偿;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3倍赔偿;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1-2倍赔偿,另加6元加工费。
· 进口原版外文图书,按实际价值的1-5倍赔偿,另加6元加工费。
· 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按单册价格的相应倍数赔偿。
· 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具有特殊价值的文献: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 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赔偿。
· 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文献,可凭原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交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使用费。
· 污损
· 对批划、涂改、污损普通书刊资料者,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20元,对图书污损严重影响阅读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 对批划、涂改、污损特藏文献者,按以下标准赔偿:
· 保存本、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珍贵文献按批划、涂改、污损普通文献赔偿标准2倍赔偿。
· 批划、涂改、污损普通古籍、善本文献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 撕割
· 割页、撕扯等严重损坏馆藏文献者,按遗失文献的赔偿办法赔偿。
· 偷窃·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馆藏文献藏于身上、书包或其他物品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除追回被窃文献外,偷窃文献者按文献原价的2-5倍交纳违约金。
· 其他相关规定
·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中,拒不交纳违约金、赔偿金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其读者卡(押金折抵赔偿费用)。
· 对违规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我馆有权置停或吊销当事人读者卡。通报所在单位,直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无工作单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