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行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一、办理程序为: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2、符合异地办理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二、根据《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
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旅游,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见标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请须另外提交相同规格的相片2张。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户口簿。
(三)提交具有经营赴台旅游资质的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团队旅游办证名单表。
(四)旅游团领队申办证件及签注由其所在的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交验组团社出具的公函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其中异地申请的,由审批机关发函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后予以办理。
(五)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提交申请。
(六)持证人遗失证件,向原受理申请的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提交证件报失地警察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内页用完,证件损毁的须申请换发,提交原《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八)由本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办,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应资料;申请人年满70周岁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提交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九)申请人另需按组团旅游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办理“入台许可”。
扩展资料所需条件:
1、在职人员提供任职半年以上“在职证明信”(备注:①在职证明信需注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任职日期、现任职务、月工资标准。落款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②任职不足半年需原单位同时出具在职证明信)。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和外企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在校证明”。
4、退休和无业人员提供存期三个月以上本人名义5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或同等金额银行存单复印件。
5、填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并需要本人签字。
6、有良好出境记录的护照或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湾通行证办理流程
到台湾旅游办理的应该是签注而不是签证,需要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其中的具体情况如下: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
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相关证明。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扩展资料
台湾签注的注意事项
1、中国大陆居民申请往来中国台湾地区的条件
(1)中国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中国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
(2)中国大陆居民应邀前往中国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2、中国大陆居民往来中国台湾地区签注种类
(1)D签注:定居;
(2)J签注:居留;
(3)T签注:探亲;
(4)L签注:旅游;
(5)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中国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中国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3、中国大陆居民开放赴中国台湾旅游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开放中国台湾旅游的省市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移民管理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台湾旅游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