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放牛和海底捞是一家吗


小放牛和海底捞不是一家。

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是著名的河北菜品牌。历经二十七年发展,现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五市拥有21家直营分店,员工1400余人,经营总面积达14000平方米,年就餐人数600万人次,已成为河北最具人气的大众餐饮企业。酒店管理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餐饮配送,预包装食品销售及网络销售。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的连锁品牌,创始人为张勇。

海底捞在简阳、北京、上海、沈阳、天津、武汉、石家庄、西安、郑州、南京、广州、杭州、深圳、成都、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城市和国家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2018年5月17日,海底捞国际控股在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9月11日,海底捞在香港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其股份将于9月12日起在香港公开发售。9月19日,海底捞确定了最终发行价,每股17.8港元。9月26日,海底捞(新上市编号:06862)正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海底捞,截至2019年10月海底捞市值2千亿港元。2019智慧零售潜力TOP100排行榜,海底捞排名第35名。

2020年1月9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海底捞以市值1570亿元位列第34位。

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

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

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1

5月13日,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的消息显示,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海底捞方面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表示,赔偿金将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帮扶计划。

因认为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5月13日“京法网事”显示,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针对此事,海底捞方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法院的公正裁判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判决也凸显了我国司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坚决态度。为推动餐饮行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落实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海底捞决定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

海底捞介绍,该计划将为10家中型餐饮企业提供商标保护现状诊断报告及优化建议帮扶,为200家小微和创业餐饮企业提供200件商标注册代理帮扶,为300家小微或创业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免费咨询帮扶,为1000家餐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企业专项培训帮扶。

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2

因有门店以“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底捞”)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号“京法网事”消息,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小放牛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宣传

被海底捞告上法院

据每经网此前报道,公开信息显示,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91年,前身为古城保定的北斗星餐厅,是一家河北菜品牌。目前在河北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沧州五市拥有30家直营分店,员工1400余人,经营总面积达14000平方米,年就餐人数600万人次,曾被中烹协评为“十佳中国特色餐厅”,是河北省人气较高的餐饮品牌。

2021年2月,小放牛在北京通州万达商场开出了北京首家门店,但这家店的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自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多次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捞”标志。

大众点评平台上,位于北京通州的小放牛位列“新华大街美食热门榜第2名”,店铺展示图片中不仅有“小放牛”名称,还有“炒菜界的海里捞”宣传语。

在底部顾客评论的照片中,的确有晒出的照片显示,该店以“炒菜界的海底捞”做宣传。

图片来源:大众点评网

对此,海底捞认为小放牛在宣传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三个字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同时小放牛不当使用海底捞的.品牌及经营优势进行商业宣传,也构成了虚假宣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起诉书显示,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其经营门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及门店所在地市知名报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小放牛:表述从顾客评论中提炼而来

法院:判决小放牛赔偿海底捞95万元

据“京法网事”,针对海底捞的诉状,被告小放牛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

同时,被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地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

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

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小放牛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海底捞表示,将联合代理机构超成律师事务所,将法院判罚的赔偿金用于“餐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十百千帮扶计划”。

海底捞起诉小放牛侵权获赔95万3

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推文《“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推文显示,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此前,河北小放牛公司答辩称,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同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四川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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