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进京晚上几点可以进

时区换算2023-05-13  27

1.外地车夜间进京限制:1。

2.工作日早晚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主路、辅路及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

3.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主路、辅路和五环路以内道路;2.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非本地号牌货车通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非本地号牌货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车除外),必须办理进京证;3.全天,禁止国排放标准的柴油号牌货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4.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下列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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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依据车型不同,可以进入北京市区的时间也不同:

一、外埠号牌载客汽车(含普通的私家小客车、大巴车、中巴车、面包车等)限行规定:

1、工作日早晚高峰,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行驶;

2、工作日9时至17时,需遵守本市尾号限行规定,限行尾号与北京号牌车辆相同,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主路、辅路及其以内道路。

3、二环路主路(全线)、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河沿大街、府右街、北长街、南长街、人大会堂西路、正义路、台基厂大街、西安门大街(西四南大街至府右街之间路段);

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北池子大街至东黄城根北街)、地安门内大街、景山后街、景山西街、景山东街、西什库大街西岔(西什库大街至西安门大街),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

4、灵境胡同东段(府右街至西黄城根南街段)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通行。

二、外埠号牌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1、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外埠号牌载货汽车通行。

2、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外埠号牌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3、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外埠号牌载货汽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以下两种车辆全天可以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外道路行驶,每天0时至6时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4、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所有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5、长安街(新兴桥至国贸桥)、人民大会堂南侧路、西侧路、广场东、西侧路、南、北池子大街,南、北长街,府右街、王府井大街,台基厂路、中关村南路、科学院南路(知春路至北四环路)、三里河路(木樨地路口至甘家口)。

万寿路(万寿路口至万寿路北口)、朱各庄路(万寿路北口至西四环中路东辅路)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外埠号牌载货汽车通行。

扩展资料:

1、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2、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

3、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货汽车,6时至24时在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4、对本市载货汽车、黄标车、以及外省、区、市黄标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禁限区域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外地车进京注意事项

外地车辆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七点到九点、下午五点到七点(不能进入五环以内区域)外地车辆还要1653遵守尾号限行。

1、通告中规定,非本市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也要按照北京市高峰限行措施执行,即限行的尾号和区域与本市车辆相同。

2、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注意事项:

(1)“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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