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明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1230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铁运〔1997〕101号
1、每人最多20千克行李。车厢与车厢的连接处,设有放置大件行李的地方。不过,动车内空间有限,没法放太多东西,乘动车尽量少带行李。旅客最多只能携带20千克的行李,儿童最多携带10千克行李。
2、动车组列车乘客的携带品长、宽、高相加不超过130厘米,超过规定物品应办理托运。
3、下列行李物品不得带入车内: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