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是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以此为标准还是不够的,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
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指明了某种社会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这使得各部门法得以区别。当然,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
扩展资料: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粗细恰当。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既不应太粗,也不宜过细,以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全部现行法。
第二,多寡合适。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如果有些社会关系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少,要考虑是否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如果有些社会关系与领域中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则应分别划分几个法律部门。
第三,主题定类。即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主题或主导精神来定其部类归属。原则上是一项规范,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得兼跨不同法律部门。
第四,逻辑与实用兼顾。即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不必过于拘泥,从实际出发,考虑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还要善于区别各法律部门之间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至混乱,善于使逻辑与实用兼顾。
参考资料: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依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部门法既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法的体系的构成是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存在为前提的。直接构成现代法的体系的并不是这些具体的法律,而是由它们所组成的一个个的法的集合,即法律部门。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部门法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各法律部门的设置是否完备、门类是否齐全,是法治发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古代西方法的体系比中国法的体系更为发达和完善,原因之一就是它有独立的民法部门,而古代中国法的体系却是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
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社会法。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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