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产证上房屋性质其他是指除明确规定以外的房产性质。在现阶段,我国住宅类房屋按产权可划分为:(1)国家所有住宅。(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住宅。(3)公民私人所有住宅。(4)其他经济组织(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住宅。非住宅类房屋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国家房产)和集体所有制的房产,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房产只是少量的。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房屋性质主要包括:
1、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2、房改房:指的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3、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权证书的房屋;
4、集资房:由国有企业和用人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归职工,不对外出售;
5、经济适用住房: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的住宅;
6、平价房: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户,通过配售的形式向其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
7、解困房:指的是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居民中的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
8、再上市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9、廉价住房:指政府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10、安居工程住房:指的是直接用成本价向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符合要求与条件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家庭。
根据其使用性质划分,房屋一般可划分为:1、住宅;2、工业类型用房,包括生产厂房,共用设施类房屋,以及用于交通和物流类房屋;3、教课文卫类用房,包括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和文化机构类房屋;4、商铺,主要用于商业经营类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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