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有一部分房子属于房改房,房改房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申请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房改房遗留问题一般是怎样解决的?房改房遗留问题如何解决一、房改房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二、房改房流程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房改房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三、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学校处理遗留问题,就是说原来有一些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处理完的呀,现在要处理一下呀,比如像以前的学生犯了什么错误,一直搁在那没处理的,现在要好好的把他处理一下,或者有的学生当初的什么处分,现在要撤销了。
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 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 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 或可能引发 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 与农民和 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为:(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
主要清理各市县 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一些市县重点工程是否存在 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
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地方 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
各级 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各市县 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 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
具体内容:①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②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 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③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④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 、 、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
具体内容:①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 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②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 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③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过户手续, 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林诗銮厅长任组长,丁式江副厅长任副组长,公室设在厅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并建立工作负责制,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县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领导分工,分管领导亲自抓,切实解决土地征收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的问题。
(二)加强跟踪督。
1省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四套班子领导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牵头重点督追缴。
3与用地审批和计划指标挂钩。
对到期没有完成遗留问题处置任务的市(县),暂停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同时,省里年内预留的计划指标也不再调剂给未完成处置任务的市(县)使用。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 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地方 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 土地储备库。
4对于90年代初市、县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地方 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地方 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地方 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给予再就业扶持。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地方 应当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各市、县要按照省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要求,研究制定本市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帐户。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各市(县)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 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地方 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 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
市(县) 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法》(省 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
结合年度供地计划指标,给市(县) 下达年度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
3建立回收基金。
市(县) 可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县) 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
四、几点工作要求(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各市县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 或 的市(县),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 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要确保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的资金投入:第一,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各市、县 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
第二,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市(县) 要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各市县要以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为契机,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2007年工作安排根据省 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相结合的方法。
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清查摸底(9月6日至10月31日)。
由各市(县)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另行下发);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
整改处理(11月1日至12月5日)。
各市(县)人民 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
年度检查验收(12月5日至12月31日)。
各市(县)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于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各市(县)清理的情况,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市(县),联合检查组将提出问责建议,并连同年度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专题向省 汇报。
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动员大会及《海南省人民 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07〕77号)精神,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 理论和“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总揽,坚决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决纠正、查处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证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地进行,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我省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目标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存在的遗留纠纷问题。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特别是对外发包和流转“三过”(即期限过长、面积过大、地价过低)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依法保护好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一)查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情况。
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对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遗留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特别要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过程中因不依法定程序或“三过”而引发纠纷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查清纠纷宗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引发纠纷具体事因。
(二)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逐宗进行调处、仲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健全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制。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仲裁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档案管理。
对农村土地流转实行过程程序化、合同标准化、服务组织化管理,稳步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
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查处机制。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通报、督、查、曝光等形式,加大查处力度。
四、基本原则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
第二轮土地承包已经完善的地方,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整改规范工作,切实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样。
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决遗留问题,要因地制宜,从各地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
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
(三)落实责任,积极稳妥。
要实行市县党政领导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处理工作全面完成,确保不出现新的突出矛盾,确保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五、时间安排在3年的时间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
三个年度的任务是:2007年,全面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流转合同,重点清查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合同是否存在“三过”、是否履行村民民主议事程序、有无报批手续等问题,查清纠纷的底数及原因,本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达到纠纷总宗数的50%以上;2008年度内处理纠纷宗数累计达到纠纷总宗数的80%以上;2009年度内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流转遗留的纠纷问题。
2007年的工作安排,要与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
分为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整改处理、年度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9月)。
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事机构和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进行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10月)。
以市县、乡镇、村社为单位,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和对外发包土地情况等,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逐一进行检查和清理,摸清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实际情况,列表登记,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
(三)整改处理阶段(2007年11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进行整改。
(四)年度总结阶段(2007年12月)。
各级 要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整改工作质量。
各市县 要将2007年度检查验收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纠纷处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处的纠纷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后上报省 。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 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 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林业、渔业、国土、监察、法制、 等有关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领导全面工作。
领导小组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各级人民 要切实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
(二)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规范性文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矛盾,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特别是“三过”问题有明确的依据。
(三)严格监督指导,加强跟踪督。
各级人民 要建立督查督制度,分区包片对本辖区工作进行指导、督、检查。
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
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因为历史上一些政权或者说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更换后,因为之前的一些问题采取的对应措施与问题对方的措施不协调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就比如说西藏,英国殖民印度后曾经占领过西藏,但是1947年之后印度独立了,可是印度却说西藏是归属于印度的,而我们中国认为是西藏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后占据的,既然英国人走了,西藏就应该重新归属于中国,两国就因此产生了历史遗留问题。
扩展资料
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管辖。藏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
西藏唐宋时期称为“吐蕃”,元明时期称为“乌斯藏”,清代称为“唐古特”、“图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间起称“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乱平定后,中央政府开始对西藏进行全面直接管辖。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域实现整体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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