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是明德慎罚、德法共治的发端、法家的兴起和以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儒家推出为政以德与以法治国相抗衡。
从历史上看,德治论者可谓多矣,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个朝代能够只凭德治维持其统治。德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德法共治,才能使国家富强,历史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公元前11世纪,周公在立国之始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重大决策;把德与法首次联结在一起,开辟了中国古代德法共治的先路。
在“明德慎罚”治国方略的影响下,周朝法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春秋时代,诸侯国坐大,王权衰微,奉周礼为圭臬的儒家学派逐渐让位给新兴起的法家学派,法家奉行的法治逐渐取代了礼乐之治。
德法共治的理论内涵
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两种模式,“德治”和“法治”分别发挥着重要作用,二者在相辅相成中维持社会稳定与国家运行。换言之,“德治”和“法治”虽概念有所区别,但更多是功能互补,共同形成德法共治的全新局面。
这是一种依靠民族观念、文化传统、社会舆论来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的软性制约,具有典型的非强制性的特征。与之相反,“法治”是依靠法治精神的强制性约束,与人治相对。以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来规范人的行为,处理人际关系问题,蕴含着公平、公正等法律理念。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辩证地联系在一起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只有双轮驱动,才能协调推进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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