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这个我们将其定义为分期装运(跟分批装运是有区别的)分期装运必须每月等量出货,分批装运不需要每月等量出货,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货物出完就满足要求。此题已经很清楚的规定“从7月份开始,连续每月3000箱”8月份未装很明显违反规定,所以不行。第二题:参考:《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第104条和105条:转运和分批装运 104、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105、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运输的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为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使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这题两批货均装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所以不属于分批,不存在违约现象,银行不能拒付。顺便链接两个网址应该对你有帮助:>
一般来说在信用证的45A中的货物描述中,会规定货物的数量。
对于溢短装条款,有的是在45A中就标明可以有上下浮动的交货数量,或者在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里标注。
根据UCP600 30条规定:
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根据ISBP 65条规定:
信用证要求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的溢短装幅度。但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超量或减少,
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商品件数计量,则此规定不适用。货物数量在5%幅度内的溢装并不意味着允许支取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的事情都要看UCP600和ISBP的规定。ISBP第A1规定了“普遍承认的缩略语可以用来在单据中代替单词,例如用“Ltd”代替"Limited"”。所以您遇到的问题肯定不会出现不符点,用哪个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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