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雪鞋猫2023-05-08  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第三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第十四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第十六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第四章 入储管理第十七条 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位于莱芜市杨庄镇小埠头村西侧的“得利斯莱芜繁育有限公司”是“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之一。

国家储备肉分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事实上,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建立了初具雏形的国家储备肉制度,只不过在当时这一制度相对还不完善而且它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并不密切,因此很少受到关注。

当时的国家储备肉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的储备:一是生猪储备,一是鲜肉储备。前者主要由国营养殖场负责经营管理,后者则是在主要城市建立冷藏库,用低温冷冻的方法储备大量鲜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生猪储备还是冷冻鲜肉储备都是动态储备,随时都有新鲜的储备进来同时也随时都有到期或过期的储备出去。尤其是新鲜猪肉经过一段时间冷藏之后已经无法继续保鲜必须拿到市场上销售或处理掉。

储备肉的主要特点是旺储淡销,起到调控市场的作用。当出现“卖猪难”时,不论有无销路,必须积极收购;而当市场货源丰富,肉价偏低时,又不能轻易出库,以避免价格进一步降低。因此,储备肉中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出库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浪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物质供应也逐渐丰裕起来,尤其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生猪供应一直在稳步增长。到2004年中国人均猪肉年拥有量已经达到50公斤,超过了欧洲30公斤的水平。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储备肉制度都没有“大显身手” 的机会。

2004年底,六类生活必须品国家储备制度开始运行,猪肉储备是其中之一。与70年代的国家储备肉制度相比,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无论在管理模式还运作方式上都有了很大进步,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实际上是一个遍布主要城市的无形网络,各个地方上的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和加工企业都是这个网络的结点。而且在运作方式上,新的中央储备肉制度更加市场化,活畜储备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临近到期的冷冻肉也会随时推向市场,这样在减少浪费的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即使无意中买到了“储备肉”消费者也可以放心食用。

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储备冻猪肉由操作单位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入储管理

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储备肉的简介

储备肉指的是针对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繁等问题所建立的一种肉类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中央储备肉和地方储备肉,其中中央储备肉主要是解决应急保供和市场调控,地方储备肉主要解决局部的应急以及供应于重大节日和活动市场。

储备肉的分类

储备肉主要包括储备活畜和储备冻肉,其中储备活畜包括活猪、活牛、活羊,储备冻肉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一般来说,中央储备肉的储备周期为四个月,也就是说每四个月会完成一次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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