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的「以」字象人以手提携一物之形(参见「以」),亦可省去人旁,简化为所提携之物之形「㠯」。「㠯」的初义为持携、提挈(张世超、季旭升)。「㠯」亦有隶定为「厶」,如「台」本从「口」,「㠯」声,楷书的「㠯」形写成「厶」。
金文「㠯」表示用,沇儿鎛:「㠯匽㠯喜。」子璋钟:「㠯匽㠯喜。」又表示率领,白懋父簋:「白懋父㠯殷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