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违规干预基建工作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
(1)在基建工程招标、合同变更和结算等环节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项目承包商请托说情;
(2)要求基建管理人员或基建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项目承包商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
(3)超越职权对基建工程招标及采购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4)其他违法的基建管理活动,妨碍基建招标、合同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为。
(5)对***员干预招标,插手工程项目的情况,基建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2、不准利用基建工程进行权力寻租。
基建各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标准办事,不得在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设计评审、工程量变更、事故责任认定、项目验收、合同结算、承包商管理等环节吃、拿、卡、要,损害公司形象,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违规开展招标工作。
基建工程招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办事流程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规操作。
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应当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在未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前,原则上不准招标。未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的项目,不准展开招标工作。
工程建设过程必须合法合规,严禁先实施,后招标。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不准违规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以及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与投标人有利益相关的评标专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回避。
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规则和投标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评标。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严谨完整,不准存在错打或遗漏现象。
5、不准违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结算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合同进行审批和签订,合同条款要采用合同标准文本且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对变动的专用条款必须严格审查。严格开展合同履约和合同变更管理,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变更原则;合同变更必须依据合同变更条款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变更的工程量、价格应符合实际,由先关各方签字确认,变更资料及时、完备。规范合同的结算工作,严禁超前结算;合同结算必须按结算合同指导书要求,严格审核,结算原则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6、不准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不准存在分包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准基建管理人员私下制定分包单位,违规制定分包范围。加强分包审批与备案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严格项目现场的分包检查。
7、不准对承包商管理不公。
严格承包商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人为干预。不准基建管理人员在承包商建立资信档案过程中,人为提高或降低审核标准;不准在承包商考核扣分中徇私舞弊,没有严格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不准在承包商履约评价中偏袒或歧视承包商等不公正行为。在承包商管理中严格复核,不准弄虚作假。
8、不准违规向职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
严禁直接将应招标基建项目交由职工持股企业承接,职工持股企业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如公开招投标),通过市场竞争取得基建项目。招投标过程必须依法依规、一视同仁,不得有偏袒不公,采购价格符合市场水平。
加强对职工持股企业承接项目的管控,防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规利益输送问题;强化责任落实,特别是加强变更管理,杜绝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加强结算管理,严格结算审查;加强分包管理,严禁职工持股企业发生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1、不准上班和开会迟到早退、脱岗离岗、聚集聊天,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的工作安排。
3、不准工作玩忽职守或政务职守反应迟缓、应急不灵,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瞒报。
4、不准无正当理由对社会公众及法人上报的各类请示、申请、报告等长期积压,不及时办理和回复。
5、不准越权批办、催办有关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党委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6、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敷衍塞责、故意刁难,不依法行政和履行服务承诺。
7、不准滥用权力,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增加基层和企业负担。
8、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宴请、馈赠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国土部门”八要八不准”指全国各级国土整治局对于自身工作的一种监督措施,其中并没有规定“八要",而“八不准”有具体规定。
“八不准”内容包括: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土地整治中介单位和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随意到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
3、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
子女亲属承接或参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4、不准擅自使用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迅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
5、不准到
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报销属个人开支的任何费用;
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
7、不准以专家名义参与项目的立项、变更、验收评审
工作;
8、不准个人或以亲属名义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和担任任何职务。
医生“八不准”是卫生部明确重申的卫生行业纪律。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在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听劝告、继续违反以下行业纪律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一)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七)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1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3不准乱收费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店、发廊的经营或充当保护人5不准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贿赂
国土部门”八要八不准”指全国各级国土整治局对于自身工作的一种监督措施,其中并没有规定“八要",而“八不准”有具体规定。
“八不准”内容包括:
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土地整治中介单位和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随意到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
3、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
子女亲属承接或参入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实施、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4、不准擅自使用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迅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
5、不准到
涉及项目的有关单位或负责人报销属个人开支的任何费用;
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
7、不准以专家名义参与项目的立项、变更、验收评审
工作;
8、不准个人或以亲属名义在与土地整治相关的中介机构入股和担任任何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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