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长职务是属于国家级副职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级别。其职责是:
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6、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7、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
8、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章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中国首席大检察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扩展资料
检察长职责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省部级副职领导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中央人民政府(既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他们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因此宪法的角度上看,一府两院的法律地位应该是相同的。但因为我国的特有国情,实际级别上比国务院底半级,也就是副国家级。
国税总局局长属于正部级官员,国税总局是正部级单位。
正部级官员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省长、天津市市长)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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