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发生联系。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欠条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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