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等。
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成员原为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后把一部分权力交给联邦政府,同时保留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制是一个国家,邦联制是多个国家的松散联盟。
简单地说,联邦是联盟的国家,邦联是国家的联盟。
复合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
近代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如美国。
联邦制的特点有:
①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③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是依据宪法,联邦的权力是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
④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没有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
(2)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如独联体。
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
邦联的特征有:
①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主权、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③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产生效力。
邦联制:
邦联制指由若干独立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比如欧盟。特点在于各个国家仍保留主权,只是共同的利益让其相聚。
七个邦联制国家:阿联合(阿合众)、阿联邦、阿联、塞冈、波黑、塞黑、新俄罗斯。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United Arab Republic,1958-1961),是1958年2月1日由埃及与叙利亚合组的泛阿拉伯国家。原来的计划还包括伊拉克在内,但因为局势不稳定而未加入。
1958年3月8日,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后来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以合众的形式加入,整个联盟因此更名为“阿拉伯合众国”(United Arab States)。
由于埃及的个别霸权主义政策,1961年9月28日叙利亚宣布退出,12月北也门也退出,阿联虽然解体了但埃及仍然保留这个国号直到1972年为止。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伊拉克、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南也门5国的国旗与国徽非常相似,都是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国旗及国徽演变出来。
联邦共和制(也称复合共和制),就是国家的组成形式是联邦制(而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议会民主共和制。国家的各州有各自独立的宪法和法院,但统一由联邦政府管理。
特点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总统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 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除美国外,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埃及、俄罗斯、扎伊尔等国也采用总统共和制。其主要特点有: (1)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2)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3) 在总统和议会关系上,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国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通过投不信任票来迫使总统和内阁辞职,只有在总统或内阁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才能提出弹劾案,被弹劾者是否有罪由参院组成审讯法庭进行审理和决定。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搁延否决权),议会两院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总统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总统任命政府重要官吏、外交使节和最高法院法官需经议会中的上院或参院同意。
一、美国历史上的邦联制 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这种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独立战争期间,十三块殖民地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的机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对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布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这种邦联制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邦联仅仅是各州之间的联合体,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次,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政府所需经费取决于各州是否缴纳。第三,在国防上,邦联没有统一的军队,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彼此隶属和制约关系。因此,国会既没有威信,又软若无力,在西部无法应对与英国和西班牙的领土争端,在英国对其贸易进行限制时,各州不但不能齐心协力对外,反而因各州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伤害了其他州。这种邦联制度,使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威胁等一列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有了一种共同的“危机意识”。华盛顿在1876年写给友人的信中这样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而在其名下的议会亦是徒有虚名,其政策措施多不被人们所关注、执行。”因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才能建设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促进美国的繁荣发展。 二、美国联邦制的确立 为了解决邦联存在的问题,1787年5月至9月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依据宪法,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由邦联制转变为联邦制,各州把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转让给联邦中央政权,使联邦成为一个享有充分主权的国家。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第一,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宪法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根据这项规定,联邦政府享有宪法“列举的权力”,州政府拥有“保留的权力”。联邦政府只能行使宪法明确列举的权力,以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可以从“列举的权力”中引申出来的权力。关于州的权力,宪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既有分别享有的权力,也有共同享有的权力。 第二,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在联邦制下,联邦政府和州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在各自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相互之间不得进行任何干涉。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 第三,联邦地位高于州。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法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若州的宪法或法律与联邦宪法、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法律优于州的宪法或法律。 三、联邦制的利与弊 从国家制度上看,美国由联邦制代替邦联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这种制度在国家生活实践中既体现了很大的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一定的弊端。 (一)美国联邦制的优越性。 联邦制成为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与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密切相关,也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选择。美国立国之初,13个州均享有主权,都不同意出让全部主权。同时,北方资产阶级和南方种植园主之间,各州之间存在巨大的分歧和矛盾。联邦制是调和这些矛盾的有效形式。从美国联邦制的历史看,联邦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在保持联邦是一个强大、统一国家的同时,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如明尼达州和科罗拉州在1964年联邦通过《民权法案》之前就通过了保护少数民族民权的法案,怀俄明州比联邦宪法确认妇女选举权早三十年,1980年阿肯色州禁止核电站将放射性气体释放于大气中,联邦法律至今尚未作出这类规定。 (二)美国联邦制的弊端。在美国实行联邦制的二百多年间,联邦制的弊端也暴露无遗。美国联邦制的最大问题是效率不高,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委,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当大多数资产阶级利益集团意见接近时,联邦制既能保护州的灵活性,又能保证中央的权威;当资产阶级利益集团之间矛盾重重时,联邦制就处于低效率运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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