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友你好!
这是权益法下追加投资的调整问题,你圈出的地方我是这么理解的:
权益法在做初试投资成本调整时,
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公允价值份额,少的部分借记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贷记营业外收入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但在备忘录中几下商誉值
追加投资时,“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确认80而不是180是因为第一次确认过100,而第二次的负商誉是80,所以只调整80,总体上还是调了180。
加油啊,希望可以及时采纳~
我是楼上的“远の之”,还没回答完就被百度给抽风了,禁止我修改答案。。。
下面是补充的:
因为不清楚你这是哪个时期什么性质的吸收合并业务,所以关于美国会计准则中对负商誉的核算要求,我引用了一篇论文,你看一下,其中叙述的第三种方法就是你这道题的答案所使用的方法。
在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上,曾出现过以下几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将负商誉确认为一项负债,并且在确定的期限内摊入各期收益。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16号意见书(APB16)规定,将负商誉作为递延贷项,在不超过40年的预计受益期内摊入各期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负商誉价值未摊尽之前,形成的递延贷项列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负债中。然而,用负债的定义来对其衡量一下,便不难发现其在逻辑上的矛盾:负商誉既不需要将来付出资产或劳务,也无需用举借新债来偿还债务,因为根本就没有债权人存在,故而它不具备负债的内在规定性。同时,其贷方余额摊入各期收益,必将使收益的总额增加,这一结果一方面会导致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产生盲目乐观情绪,另一方面还会在没有现金流入企业的情况下增加企业的所得税额。
第二种方法是将负商誉冲减非流动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冲减金额按非流动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比例分配。负商誉不记录也不反映到财务报表上,除非非流动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被冲减至零后仍有余额,其剩余部分再作为递延贷项,在以后一定时期摊销。之所以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按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第10号《会计研究公告》的解释为:企业购买的商誉,在企业合并的那一时点上,其价值额对于使用资产负债表的投资人、债权人不再继续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企业合并的商誉而支付的金额,仅表示一个企业的资源在未来将要增殖(资源或收益)的机会,并且未来的期间是个无法确定的因素,商誉价值的摊销也不是由于资源的消耗,况且消耗了的资源最多只能恢复,只有未来收益的实现才使资源增长。
第三种方法是将负商誉直接作为股东权益的增加,记入资本公积。之所以采用这种方法,是因为他们确信: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实质上是把会计主体的原有商誉价值核算与购进商誉价值核算合二为一了,所以,其会计处理和预计寿命期限与原有的商誉别无二致。这样,可以把负商誉视为被购买企业的股东向购买企业股东所做的“财产捐赠”。
随着IFRs3(2004)的发布实施,负商誉的处理又多了一种选择,那就是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如IFRS3《企业合并》(2004)第56段所言:“如果购买方在获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净额中的权益份额超过企业合并的成本,则购买方应:①重新评估被购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合并成本的计量;②立即将评估后依然存在的差额在损益中确认。”我国CAS20《企业合并》(2006)依然追随了IASB,对负商誉做出的规定几乎与IFRS3(2004)完全相同,同样规定先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复核后仍存在的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控股合并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1对于吸收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里确认商誉在借方 2对于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在借方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时候: 1对于吸收合并,在个别财务报表里确认营业外收入在贷方2对于控股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留存收益 所以说就没有你所说的负商誉的问题,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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