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邮编:100800 联系电话:66056181
起点: 魏公村
终点: 国家民委
共有10条结果符合查询条件!
线路1: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716(菜户营-颐和山庄),在百万庄东口换乘15(动物园-天桥商场),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29公里
线路2: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运通205(中苑宾馆-史各庄),在西直门外换乘7(动物园-五间楼),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27公里
线路3: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808(颐和园北宫门-石佛营),在西直门外换乘7(动物园-五间楼),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49公里
线路4: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26(原16支)(二里庄-西便门),在工会大楼换乘37路(方庄北口-西三环),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073公里
线路5: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814(建材城东里-天坛南门),在白塔寺换乘7(动物园-五间楼),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049公里
线路6: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732(鹿海园小区-颐和园),在礼士路南口换乘15(动物园-天桥商场),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17公里
线路7: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320(北京西站-西苑),在甘家口换乘37路(方庄北口-西三环),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911公里
线路8: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运通105(中苑宾馆-北京金融学院),在动物园换乘15(动物园-天桥商场),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27公里
线路9: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特4(国防大学-前门),在长椿街换乘10(北京站-南菜园),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1112公里
线路10: 从魏公村出发,乘坐727(北京西站-清河营村),在甘家口换乘37路(方庄北口-西三环),抵达民族文化宫 约896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National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中国***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论,展开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2019年9月6日电经党中央批准,十九届中央第四轮巡视将对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常规巡视。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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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民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委令形式公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民委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事项;
(二)具有规范性和普遍约束力;
(三)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项;
(四)针对未来事项且需要通过具体行为执行或落实,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反复适用。第三条 国家民委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国家民委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文件,以及项目批复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规章的立项、审查、公布、备案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承担相应的立项申请、起草、清理和解释等工作。第五条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政策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政策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国家民委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委务会议审批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各部门执行。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用词准确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目。第七条 起草规章,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或通过国家民委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应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民委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规章起草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修改意见研究、完善并形成规章送审稿提交政策法规司审查。
提交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及协调情况、与现行的相关规章和文件相衔接情况等说明。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妥善协调和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经政策法规司审查后,起草部门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交委务会议审议。
规章草案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民委主任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国家民委主任和联合制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送办公厅核稿前,应先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签发人和办公厅做出实质性修改的,起草部门应再次送政策法规司复核。未经政策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厅不予核稿。
政策法规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二)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四条 规章的公布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由起草部门负责。第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策法规司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起草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政策法规司备案。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定期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组织,各部门具体负责由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规章清理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每2年开展一次。日常清理由各起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研究制定了国家民委组“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清单。
国家民委党组针对各族群众普遍关心的民族政策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创新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抓手和平台,会同有关部委和单位谋划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推动兴边富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列入国家级专项规划;发挥委属高校人才资源优势,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感悟初心、践行使命,全委广大党员干部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干劲进一步激发,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精神攻坚克难,将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内生动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坚持全面开放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类别。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尚未结项的。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核。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一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初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实行活页匿名评审。根据申报实际选出一定数量的申报材料进入复审。
(三)复审。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复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采取分组投票方式进行。
(四)终审。管理办公室将复审结果报终审专家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五)公示。管理办公室将终审专家确定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立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及时发布立项公告。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回执》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半,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均以立项通知书为准。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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