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干什么的 能起什么作用

驱动器是什么2023-05-07  36

律师是个法律工作者,以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为生。

再具体到具体的律师工作,可大致分为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两类。

诉讼简单说就是打官司、解决纠纷、争议,比如到法院起诉、去仲裁、调解等。

非诉讼律师主要是处理没有争议对抗的法律事务,比如出具法律意见、审查起草文书、咨询谈判等,主要是规范预防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与普通老百姓经常接触的一般是诉讼律师,就是帮助解决各种法律纠纷的。

律师实际就是个服务人员,用自己学到的法律及相关知识、积累的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

所以不仅是其法律知识、经验名气,对待案件的态度、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感同样很重要,才能更好的把案件办好。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

1、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但是,总觉得“法律服务”不能真切地表达出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属性。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是基本的表征,是律师职业的载体;律师通过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也就是通过承接各种各样的受托法律性的代理事项而提供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载体履行自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使命。然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呢?是以为,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如何”,将蕴含律师职业的真切定位和属性。这里的“如何”是指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运用的方式方法。而这种方式方法的根本特征,就是律师的职业定位和职业属性。这种方式方法,不论是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还是诉讼法律服务中的,其根本的特征是什么呢?当然,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但是,这里认为的根本特征,就是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的方式来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载体,以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为职业属性。这就为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找到了准确的定位。也就是说,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从律师的业务范围看,律师的法律服务包括依法代理辩护、代理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受聘行政法律服务、受聘企业法律服务、出具专项法律文书(意见)、法律咨询、讲座等等。律师在这些业务中,毫无疑问,不论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履行职责,其中心都是为着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唯如此,才能判断所承接的法律事务的正当性所在,才能判断其中的合法权益所在。这无疑是律师工作的真正内核,根本特征。从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根本属性看,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就是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如何发挥作用呢?律师不是司法工作者,律师不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这应该是我们的共识。然而,我们必须认同,我们必须自信:律师是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理辨工作者——律师的刑事辩护是理辨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民事代理是理辨国家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是理辨国家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等等。律师所有的业务职责,其根本特征都是在理辨法律的正确实施,以使执法者、司法者正确实施法律、适用法律,唯如此,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无疑,呈现出了律师的理辨职能,成为国家法律的理辨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执法工作者一道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群体。在这个法律职业群体中,各司其职,才能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律师业才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唯如此确定律师的职业特征,才能形成真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从我国法律实施的现实看,执法权和司法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履行的,这是现状,也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司法当中,还包括法律的监督一环,也是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一种职能和职责。我国是由检察机关履行的。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在司法过程中,难免产生错误的执法或枉法的裁决,抑或产生执法的不公或司法的偏差;而这种错误的、枉法的,抑或不公的、偏差的感受者,是被执法的社会主体或司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民事司法中的当事人以及行政司法中的当事人。国家为了给这种感受者以救济,设置了申诉制度,赋予其陈述权和申诉权,并于宪法中固定下来,以各种程序法的制度落实下来,给以充分的救济。在这种法律制度的设置中,律师制度也应运而生,赋予了律师可以给上述感受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是最先接受这些感受者的人。正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为了维护这些感受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各种救济渠道中,以理辨法律正确实施的形式发挥职能,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在法律实施中的理辨功能应予明确凸现,以与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抗衡。律师的这种职业属性,已经是现实的,并将证明是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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