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和程序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是: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产的耕地;
(2)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
(3)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4)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5)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是: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2)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到实地划区定界,落实保护标志和责任人;
(3)制定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措施;
(4)检查验收,建立档案。
其中,规划的制定程序包括:(1)准备工作。主要是组织准备、制定计划、资料收集和资料整理。(2)规划制定。包括各类规划指标的预测和确定,规划图件的制定等。(3)规划的报批。
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档案中可查
1)首先要确定这块农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保护标志,如能看到保护标志,就说明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1)由于我国的人口多而耕地少,耕地后备的资源不足,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我国专门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区区域,对其实行特殊保护,也对未来的中国人口的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一些保障的作用。
2)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4)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一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扩展资料
根据《国土资发〔2000〕126号》文,保护标志的设立符合经济、实用、整洁、美观的原则,讲求实际效果,保持常年清晰。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法律分析: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垦区、建设用地区和禁止开垦区等;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综上,并非所有的耕地都属于基本农田,要看是不是基本农田得从基本农田划定的保护范围着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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