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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