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觉得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古代的封建统治,皇权相对比较集中。所以在这样的一个等级森严的阶级环境下面,虽然在这期间内也出现过类似起义这样的农民运动,但其实最后归根结底还是走向了一个比较统一的集权状态。所以中国古代的社会的一些形式还是相对稳定的。
而且古代一直实行的都是中央集权的制度,皇权有着绝对的统治地位。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之下,每个人都在自己的阶级里面干好自己份内的事情,所以整体来说,社会还是非常稳定的。其实在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是非常森严的。如果出现了那种类似于僭越的事情,是非常不容允许的,甚至将被大家所批判。而且可能是因为实行了中央集权制的原因,所以尽管期间出现过短暂的分裂,但是这种状况都是个别现象。因为大家的目标还是非常统一的,而且一些所谓的战乱,其实背后的更大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大一统。所以在这样的一个主流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社会还是相对稳定的。
熟悉中国历史的人应该也非常的清楚,中国古代的经济形势一直是一个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封闭的家庭经营形式,而且它还有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就是自产自销。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之下,大部分人只要顾好自己的一亩三分田,就不至于会出现饿死的状况。衣食丰足的话,人们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去发动一些所谓的战争。
而且在大部分古代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面,儒家的大一统思想一直是一个非常主流的观念。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文化底蕴的影响之下,奠定了中国古代比较稳定的一个发展状态。想必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中国这个文明古国到现在依旧熠熠生辉。
1、夏朝以前属于氏族社会;
2、夏、商、周三朝属于奴隶社会;
3、秦、汉、三国时期、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朝至清朝道光这一阶段属于封建社会;
4、清朝咸丰时期至1949年这一阶段属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5、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属于社会主义社会。
中国古代原始社会按阶段分类,可分为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两类。
(一)旧石器时代。旧石器时代是指以使用打制石器为标志的人类物质文化发展阶段。地质时代属于上新世晚期更新世,从距今约300万年前开始,延续到距今1万年左右止。在该时期,人类的生产活动,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限制,制造石器一般都是就地取材,从附近的河滩上或者从熟悉的岩石区拣拾石块,打制成合适的工具。该时代的标志是使用打制石器,所打制石器的特点是简易、粗糙,所以称为旧石器时代。
(二) 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是指以使用磨制石器为标志的人类物质文化发展阶段。其大约从1万年前开始,结束时间从距今5000多年至2000多年不等。这个时代在地质年代上已进入全新世,继旧石器时代之后发展而来,属于石器时代的后期。该时代的标志是使用磨制石器,所打制石器的特点是大量采取磨制工艺,所打制的石器相对旧石器也较为精制,大量以石头制作的陶器出现,甚至出现有少量铜器,所以称为新石器时代。
古代上流社会,也分等级:第一等级,既富且贵,这是贵族中的贵族,权财并重。第二等级,非富但贵,虽经济上已经在走下坡路,但身份地位还在,在社会生活中依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第三等级,富但不贵。虽然有钱,也仅仅被称为暴发户,因根基不硬,会受到豪门世族的白眼。
这就是世家,有道高高的门槛,不是轻易人等都踏得,远远望去有种清高的距离感。
书香世家,礼仪传代。
世禄之家有种不怒而威的震慑力,这种震慑力来源自其丰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最为人熟知的世家,不在历史课本里,而在小说《红楼梦》里。
严格说起,当时的贾府已经算是上流社会中的第二等,贵气虽在,富则已渐衰,只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如王夫人对凤姐所言:“如今你这些姊妹的日
讨论到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文化,我们首先就要了解,中国古代是一个皇帝专制的社会,专制跟人治是挂钩的。再说得稍微高尚一点,中国是一个德治的社会,德治跟法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那么,法律在国家的治理当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
古典时期制度有部分法治色彩
我们去理解中国古典时期制度的时候,一般人就会问,这到底是一个人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一定的程度上,根据我的研究,我会觉得它有部分法治的色彩。
中国从秦朝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后,又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官僚体制建立起来了。到明朝和清朝,尤其是清朝,中国幅员辽阔,官僚的人数是非常多的,《大清会典》里面设立的官僚,全国大概有2万多人,怎么去管理好这2万多个官僚,就是皇帝必须考虑的问题。这2万多官僚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没有一套制度是做不到的,所以中国古典时期的法治有一部分内容——非常核心的内容——涉及官僚机构的组织、官僚的选拔、官僚的考核、官僚的奖惩这个层面。所以,管理官僚的需要实际上是中国法治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
还有一个原因,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各个地方都有它的习惯和风俗,这种习惯和风俗是贴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经济交往、社会交往,都遵循了这样一套规则。但是问题就在于,要维持一个庞大国家的统一,没有相应的法律的统一是很难做得到的。建构一个庞大的国家,维系这个国家常规的运作,那么基本法是必需的。
古代如何普法?
正是基于对基本法的需要,所以,从明朝开始,国家的基本法典比如《大明律》里面专门有一个条文叫做讲读律令。第一个层面,就是要求所有的官僚必须阅读、研究法律,要通晓法律的含义,如果不阅读、不掌握法律的含义,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个层面,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这个条款也要求大家来学习法律、来了解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老百姓犯罪,他可以减轻制裁,就是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可以减轻制裁,不懂得法律的人犯罪了就没得减轻。
中国古代的皇帝对普法实际上是很重视的,比如说朱元璋的那个时代,他曾经制定过所谓“圣谕六条”,也就是六条语录,要求每半个月组织老百姓来学习。到了清朝,到了康熙的时候,搞了“圣谕十六条”。到了雍正的时候又对这十六条圣谕进行了注解,变成了1万字的讲解文本,叫《圣谕广训》。这样的圣谕在清朝也贯穿在乡村的基层社会里面,当时叫做乡约。
因为古代的识字率不太高,不像我们现在教育这么普及,学术界有讨论。清朝的识字率平均是20%左右,人口中大概20%是认字的,大多数人是不认字的,尤其是妇女是不认字的,对于不认识字的人,讲稿他也看不懂,怎么办?有些地方官甚至给讲稿配图,看图画以后,小孩子就问爸爸这画里讲了什么,然后大人就会跟他讲解。这个图像是为了便于把皇帝的语录、注解的文字更好地加以传播,更好地去普及这样的法律。
古代有关于《大清律》《大明律》的注解这样的书,光是注解还不够,为了使法律的解释会变得比较通俗,会对一些地方官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必须要运用到的那些法律内容,加以摘要,摘出来了以后再加以注解。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考虑到法律有时候记不住,古代也有一些作者,他会把法律条文一条一条编成5个字,或者是7个字的韵文,像诗一样,押韵的文字,把它编写下来,方便背诵记忆。还有的把法律条文制成图表,看起来一目了然。
古代司法审判及司法经验
古代关于司法审判的著作,明代、清代加起来量很大,据法国的一个学者统计,大概有上千种之多,这么多的书籍编出来,大家可以想象,一定有大量的读者,有大量的需求,这就意味着,官场的官僚虽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训练,没有受到行政工作的训练,但是事后会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去了解行政工作的知识、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
司法审判工作的知识有的时候写得非常仔细。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起诉书要写多少字,都是有规定的。而且古代的法官不像我们现在是专业的法官,在清朝一个县里,国家编制内的官僚才四五个,一个县长,管理整个县的事务,他有的时候工作很繁忙,如果写得很长,他要把法律的要害问题抓到是很费劲的,所以规定只能是144个字以内。甚至这个诉状都是有格式的,格式都是印刷好的。
这些书会把司法的经验都写在里面,一个不懂法律、没有司法经验的人去读这种书,大致能掌握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了解一些这方面操作的技术、注意事项,所以法官实际上也会找这样一些书来阅读。
中国古代法律里面有一条规定,官员在写判决文书的时候,凡是定罪量刑的都要引证法律条文,如果不引证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很完整的。所以法律是强制要求引证的,如果不引证就是违法。此外,如果引证错误的话也算是违法,也要承担责任,如果造成冤假错案责任就更大。
古代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在中国古代,特别是明清两代,凡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它的审判程序比我们今天的要复杂。比如说在福田县——我们把福田区(深圳)假设为清代的一个县,发生了一个抢劫案件,罪犯必须要判有期徒刑5年——当然古代有期徒刑最高只有3年。这个案件的罪犯被福田县知县判了3年,然后知县向当事人宣读审判结果,问当事人服不服罪。
当事人说“服罪了,我没有意见,清官大人你判得好”。但这个案件并不会因此结案,它会自动地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完后,再问证据是不是这样,是不是觉得没有问题,服不服罪,然后罪犯说“我认罪,你判得好,我没有意见”。这个案件还不会结,还要报广东省高院再审核,广东省高院完了以后,如果不涉及人命,这个案件就可以作出终审判决了,但还是要向最高法院备案。如果徒刑案件涉及人命,还要上报最高法院,如果是命案的话是要经过皇帝审核的,要三法司九卿会审,程序很复杂。
以上说的是官僚机构内部的自我审查。如果当事人不服呢?中国古代还有一种机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自己去上诉。在中国古代,如果一件案子是冤案,当事人不服,可以去北京告状,可以去北京的都察院衙门告,这叫京控;还可以直接向皇帝告状,这叫叩阍,即可以向皇帝告御状。官僚内部可以官官相护,但是老百姓说这个案件是冤的,他可以通过外部的力量,通过上一级机构,甚至通过最高的皇帝,来进行监督、审查,来要求复审,结果会怎么样?在这些压力下,法官有动力去学法律。
在明清,尤其是清代,地方官员都是有师爷的,他们是地方官自己聘任的司法顾问。在古代由于有这么一整套的程序性规则、责任规则,如果一个地方官不学法律,是很难胜任的,如果不能胜任,一旦出现了冤假错案,司法责任就来了。
古代怎么审案?
古代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案件要公开审理,但是实际上通常是公开审理的,除非是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如涉及男女之间关系的案件不开庭审理。
一般审理案件时幕友会在衙门的屏风后面听,如果听到法官有遗漏,不太到位,他会写纸条,衙门上也有门丁,就像《红楼梦》贾雨村审案时旁边的小沙弥,门丁会给地方官递茶倒水,师爷利用他们递茶倒水的机会给地方官一个纸条,临场指导地方官,给地方官说哪里需纠正和补充。师爷通过递条子,弥补了法官知识上、经验上的不足。
开庭完以后,法官怎么做出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的裁判呢?实际上在很多时候,法官都会把判决书起草的任务委托给顾问,如果顾问也拿不定主意,他们会商量,然后一起做出一个正式的报告。或者先让顾问起草好,地方官再进行修改,反正都是商量的,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国古代的官员实际上就是通过这样一些渠道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的。
我们现在民间有律师来帮当事人打官司,在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但中国古代有讼师,即我们现在说的“黑律师”。讼师是宋代以后才有的,宋代已经很成熟了。明清时期的法律禁止人们担任讼师,讼师是非法职业,但讼师还是很活跃。
地方官公开审理案件时,讼师会来旁听,等案件审完了休庭时,讼师就会跟当事人说你这个案件还有得搞,我帮你搞怎么样?败诉的当事人觉得有人帮他出头,来翻案,他当然会干。讼师的存在要求地方官在审理案件时规规矩矩地来,事实是事实,证据是证据,法律是法律,不可以乱来,乱来的话讼师会在下面给人出主意,如果讼师不依不饶的话,地方官就不好弄。
我们看明朝的判决书、清朝的判决书等档案,大致可以发现,刑事性的案件,尤其是那些抢劫杀人之类的重大案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法上,都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可以说是依法判决的。什么场合会不太依法判决呢?民事案件。因为中国很大,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方人有一方的风俗,婚姻有婚姻的习惯,做买卖有做买卖的习惯,一个人到一个地方做官,他还是要考虑该地的民情习惯,所以在民事案件里就会有这样一种回避法律的可能性。
古代的人有没有法律意识?
以往一直有一种讲法:中国人没有法律意识。根据我最近这几年的阅读,我还是觉得,在明清时期,民间老百姓对法律好像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在意,或者说他们是蛮在意法律的。
明朝民间生活中有一种日用类书,从宋朝就开始编了。这种百科全书里有两个门类是讲法律的:一个是法律文,法律文里就有法律的基本知识,一些重要法律条文的摘要、扼要的解释。另一个叫体系文,这个是讲法律文书的范文,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如写一个契约,婚姻契约该怎么写,借贷契约该怎么写,买卖契约该怎么写,房屋租赁契约该怎么写,土地租赁契约该怎么写,里面都有格式,甚至乡规民约该怎么写,都有格式。
而且,中国古代打官司是书面诉讼的,不是口头诉讼的,老百姓要到衙门打官司首先要找人写诉状。明清时期,代书是官方设置的,每个县都设代书,一般两个,这是要经过考试录取的。官府做这样的工作就是为了给老百姓写诉状提供服务,想通过提供这样的服务来取缔讼师。但为什么有了代书,讼师还存在?原因在于代书的教育文化水平不高,而且代书是在衙门里挂了号的,如果代书写状纸的时候添油加醋,事实有出入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讼师是地下工作者,是抓不到他们的。
乾隆年间中国人口大概是3个亿,中国大概有1500个县,平均下来一个县20万人,当时是5口之家,20万除以5就有4万个核心家庭。一个县平均每年要审理的民事案件大约有200起,这个比例其实不低。
日本有一个很知名的学者,叫川岛武宜,他有一本书叫《现代化与法》,其中一章是专门研究日本人的法律意识的,角度之一就是从诉讼率去观察老百姓有没有法律意识,如果这个社会的诉讼率很低,可能老百姓对法律很淡;如果诉讼率很高,可能老百姓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因为他知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他才去打官司的。所以诉讼率跟法律意识会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甚至是正向的关系。
像广东的南海县,一年发生的案件很多,有一年发生的强盗案件有80起,一次性执行死刑17个人。相对于南海,番禺就好一点,犯案率比南海要少一半。从这样一些资料里面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实际上是对法律有足够重视的一个社会,老百姓对法律也是足够重视的。
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
那么,那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吗?当然不能这么定位。我们现在讲法治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或者原则,这个国家当中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平民百姓,大家都是在法律的轨道里面来行事的,没有一个人能超越法律之上的。在古代的社会里面不是这样的,皇帝老子要超越法律之上那是没有问题的,这是一点;第二点,地方官偶尔也可以超越法律之上。
我去年正在写的一本书,就是专门讨论清代的一些例外的案件,从这些例外案件里面就可以发现,一个知县如果遇到群体性事件之类的,为了及时地摆平这个事端,可能会抓一两个首犯拉出去乱棍打死,杀一儆百。现在一个县法官遇到群体性的事件,法院院长可以把人拉出去打死吗?不可以,就是最高法院的院长也不可以这样,但是在清代知县就这样干。这就是人治的社会,可以先斩后奏,杀了以后,向皇帝写报告,皇帝觉得这个事情摆平了,社会秩序稳定了,有的时候会网开一面,甚至还会表彰他。
从理念上来说,古代的中国也不是一个法治社会,荀子曰:“有治人,无治法。”真正的关键还是人。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孟子也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且在中国古代你会发现有很多有趣的故事,里面彰显的、强调的不都是法律,因为乡土社会,是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大家不是亲戚便是邻居,这样的一些人之间如果被允许、鼓励去打官司,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比较紧张,矛盾反而更多,不利于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所以有些时候往往会把法律放在一边,考虑所谓的人情、感情、长远的利益关系,当然还要考虑打官司的司法成本。
中国古代法官做出的一个理想判决应该是天理、人情、国法三者兼顾,这才是一个圆满的格局。所以,要理解中国是不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是一个法治的文明,要考虑到制度的结构,也要考虑到规范的系统、规范的特征。法律不自足,但有天理、人情来平衡它,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情理都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话,比如那些命案、疑难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中国古代有两种,一种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另一种是没有相应法律条文的。凡是疑难案件都必须要走程序,从地方一直报到北京刑部,甚至要报皇帝来裁决。而皇帝在做这样的权衡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他必须凭他所体会到的、所理解到的天理和人情,而天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存在,所以更多的是考量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性、政治性,以及皇帝自己在情感上对这个案件的态度,做出一个综合性的平衡。所以,古代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是不大一样的。而这种综合性的平衡在古代比现在要多,这又是古代的立法技术跟今天不一样的地方。
所以,理解中国传统的法治文明,要看到官僚体制的系统、社会的结构,还有就是规则系统。从这三个角度去考量,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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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而言,无论是朝代更迭还是社会变革,也无论是分裂还是统一,高度的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都是主体形态。其核心是地方权力归于中央,中央权力归于君主。这一政治结构的设计师是战国时代的韩非。
韩非认为,国家权力运行与管理的实现,应当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这里所说的“圣人”就是君主。中央对于地方,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指挥自如;君主对于全国,则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以对地方与人口的管理为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根深蒂固,中央王朝通过全国划一的户籍管理、土地赋税管理以及严格的上计制度,将所有的土地与人口都纳于其直接控制之下,地方政府缺少自主权与支配权,实际上只是中央王朝的派出代理机构。
宋朝以后,州县长官都改作“知州”与“知县”。“知”就是代理、兼任,这些人的正式职务都是中央官员,是以中央官员的身份兼任地方,如清官包公的第一个职务就是以中央王朝的“大理评事”兼“知建昌县”。
这一点与欧洲中世纪大相径庭。欧洲中世纪各国之君与中央政府是小政府与有限君权,地方的控制者是分封采邑而形成的领主,领主对封地内的所有事务拥有全权,国君对于领主封地内的土地与人民无权过问。
当时欧洲流行着一则格言,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这与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实质正好相反。
与之相联系,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上,王朝政府几乎是唯一的主体。中国古代的各级政府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全能的一元化政府从中央到地方,有着构造齐全、涵盖几乎所有事务的机构与管理者。从国计民生的大小事务,到司法、治安以及宗教、教化等,都在各级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体系之中。
如经济事务的管理,从农业到工商业,无一遗漏中央王朝既有大农令、大农丞、劝农使,又有均输官平准官,还有工部、户部、少府等。县一级则有工曹、户曹、市曹等,连县城中的市场也设有市令与均平令进行市场秩序与物价管理。
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也是在一元化的管理下,倡导什么礼俗,尊崇什么宗教,以至于表彰孝子烈妇,调和邻里之争都在政府的统辖之下。与之相应,中国古代历史上没有独立于政府管理之外的宗教体系与宗教组织,也没有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工商业行会或居民自治组织。
虽然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工商业行会,也有过村社组织,但都在政府的管理之中,实际上是政府体系的末梢或变体,一旦成为异己的力量,政府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加以革除。
而在欧洲中世纪,则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体系看,欧洲是典型的二元体系一方面是领主领地内自给自足的庄园经济体系,另一方面则是游离于其外自发形成的城市工商业经济体系。无论是君主还是领主,对城市工商业与市民都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工商业行会的自主管理与市民自治是主要的管理模式。
宗教体系也是如此。欧洲中世纪的教权和君权虽然经历过激烈的斗争,但从总体上看,是君权屈服于教权。宗教体系独立于国家体系之外,制约着人们包括君主与领主的精神世界与社会生活,实际上也制衡着君主权力的行使。
主要在天文学、医药、地理学、建筑、建筑等。
1、天文学方面,西汉的落下闳改制了浑仪,这种我国古代测量天体位置的主要仪器,几乎历代都有改进。东汉的张衡创制了世界上第一架利用水利作为动力的浑象。元代的郭守敬先后创制和改进了10多种天文仪器,如简仪、高表、仰仪等。2、医药方面,战国问世、西汉编定的《黄帝内经》是我国现存较早的重要医学文献。它奠定了祖国医学的理论基础。东汉的《神农本草经》是中国第一部完整的药物学著作。3、地理学方面,西晋时期,裴秀是中国古代杰出的地图学家。绘制出《禹贡地域图》,还提出了绘制地图的原则。北魏时期,地理学家郦道元的《水经注》,通过为古书《水经》作注,以《水经》为纲,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水道流经地区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地理等诸方面的内容,是一部历史、地理、文学价值都很高的综合性地理著作。4、建筑方面,隋朝著名建筑师宇文恺主持修建了大兴城,唐朝在此基础上扩建为长安城。长安城政体设计合理,建筑规模宏大,体现了当时城市建筑的高超技术。5、农学方面,北朝时期,贾思勰《齐民要术》,系统地总结了6世纪以前黄河中下游地区农牧业生产经验、食品的加工与贮藏、野生植物的利用等,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农书。
中国是世界文明最早的发源地之一,传说在公元前4600多年前便有国家体制的出现(目前最早的考古证据显示中国最晚至公元前3700年前出现国家体制),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有三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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