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记重点1场地:球门上方标志不得超过3厘米。
2器材:球槌两端击球面直径35厘米-5厘米,外形不限,但须是直面(斜面)。
3球队:教练员统领全队对全队言行负责。只允许队长或教练(临场指挥)其中一人提出询问。
4同队人员须服装统一,穿运动鞋。上场队员佩戴号码标志,队长教练须佩戴标志。
5两队分数相等时,必须决出胜负。必要时可采取抽签方式决定。
6球队取消或放弃比赛均判对方12:0即5、3、2、1、1分。
7球与球接触必须先请裁判确认。
8自球通过一门后碰撞门后75厘米以后的球、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不在放回原位。
9队员的衣袖、裤脚或帽子碰到静止的球移动为无效移动、不犯规。
10击球时,当球与球门、终点柱接触时,球桘触及该球门、终点柱,即判“间接移动球犯规”。该球恢复原位。
11只允许一名佩戴教练标志的人进行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12开球时允许放弃击球,击球员应主动向裁判员示意。其他场合不允许放弃击球。
13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终点柱接触,被未过三门的球碰撞终点柱,该球撞柱满分;而被已过三门的球碰撞终点柱,则该球不为撞柱满分。
14任何影响正常比赛的行为视为妨碍比赛,主裁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
(2)取消击球权。
(3)自球放到界外。
(4)取消过门、撞柱得分。
(5)取消教练员或队员该场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当该球此前得分有效。
(6)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球门球是足球比赛中重新开始比赛的一种方法。球门球应由守方球员在球门区,直接向球场中踢出。球门球一般由守门员开出。
球门球可以直接射入对方球门得分;球门球罚出后,足球未离开罚球区而直接进入本方球门,应重踢。如果出底线:1、球未向前踢出,应判重踢球。2、球向前踢出后再出底线,判罚对方角球。球未离开罚球区触碰任何球员,应重踢。
门球战术原则是指在制定和运用战术时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
1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是制定和运用门球战术的基本出发点。即根据场上局势、双方技、战术水平的实际及场地的实际情况,因人、因地、因时制宜,才能制定和运用好战术。
2服从全局的原则:制定门球战术,必须服务战略的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组合运用各种技术,制订攻防谋略,绝不能因小失大。即便是突出重点战术,也要服从全局,服从整体。
3保存自己的原则:只有保存自己,才能攻击对方,才能战胜对方。只有场内球才有攻击力。自球都被打出界或自杀出界,就失去直接攻击对方的能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凡是场内的球都不会绝对安全,只有相对安全。所以在技术组合、战术组合中首先要考虑的是保存自己,安全第一。
4密切配合的原则:门球比赛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整体对抗,决定胜负要靠整体实力,只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才能赢得胜利,教练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默契配合是制胜之道。
5攻防兼顾的原则:门球的攻防战术是一对孪生兄弟,贯穿于比赛的全过程。正确处理攻防关系是门球战术的核心内容,也是比赛胜败的关键。要树立进攻第一的思想,只有以攻为主,才能打跨对手。以攻为主,攻中求势,攻以求生,攻以取胜;以防为辅,只有防得住,才能攻得成。要积极进攻,攻防兼顾,攻中有防,防中有攻,以攻为守,防中待攻,这就是门球攻防的辨证法。
6机动灵活的原则:机动灵活的原则可以归纳为十六个字:“势变法变,以势定法,随机应变,变中取势”。要做到前变后要变,你变我也变,有漏必拣,有空就钻,自误要补,转危为安。
第一章 场地和器材
第一节 场地
第一条 门球场地
1、门球场地为长方形,由限制线圈定,平整且无任何障碍物。
2、比赛线长20-25米,宽15-20米。
3、限制线在比赛线外1米处,与比赛线平行。
4、原则上,比赛线宽1-5厘米,限制线和其他线要清楚可见。场地的尺寸以线的外沿为准。
5、线的颜色与场地地面要易于识别。
6、比赛线构成4个角,自开球区开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为第1角、第2角、第3角、第4角。
7、第1角和第2角之间的比赛线为第1线(短线);第2角和第3角之间为第2线;第3角和第4角之间为第3线;第4角和第1角之间为第4线。
8、开球区是一个长方形,其边线由第4线及其限制线、以及从第1角向第4角方向的1米和3米距离处的两条垂直于第4线的线组成。
第二条 球门
1、球门包括第一门、第二门、第三门,球门柱之间为球门线。每个球门的位置如下:
(1)第一门的位置:球门线与第4线平行,与其外沿垂直距离4米,其中心点与第1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
(2) 第二门的位置:球门线与第1线平行,其中心点与第2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与第1线外沿垂直距离为第2线全长的3/5;
(3)第三门位置:球门线与第3线平行,其中心点与第4线外沿垂直距离2米,与第3线外沿垂直距离为第4线全长的1/2
2、球门由直径为1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棒弯曲而成,有两个直角,形状为“Π”形。球门垂直固定在地面上,球门横梁距离地面19厘米、球门柱内宽22厘米。球门的颜色与场地要易于识别。
3、每个球门正上方可设号码标志,规格不应超过10厘米×10厘米。
PS:比赛组委会可视情况决定一门的位置,一门距离可小于4米。
球门号码标志在球门上的位置以及球门的颜色由比赛组委会决定。
第三条 终点柱
1、终点柱置于场地中心。
2、终点柱为直径2厘米的圆形金属棒,垂直竖立于地面且高于地面20厘米。终点柱的颜色与地面要易于识别。
第四条 自由区
1、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
2、为了确保比赛顺利进行,自由区应有足够的空间。
3、比赛进行期间,队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经过允许的人可以进入自由区。
第五条 替换席
1、替换席设于自由区内。
2、替换席内应为队员、教练员准备座位。
第二节 器材
第一条 球槌
1、球槌由槌头和槌柄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
2、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原则上为圆柱形。
3、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直径为35至5厘米。
4、槌柄长50厘米以上,固定在槌头的中间,槌柄可以是弯曲的。
第二条 球
1、球是由合成树脂制成的质量均匀的球体,直径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
2、球分红、白两色,每场比赛红球、白球各5个,共有10个。红球标白色奇数号码,为1、3、5、7、9;白球标红色偶数号码,为2、4、6、8、10。号码大小为5厘米×5厘米,标在球面对称的两侧。
第三条 器材的审定
正式比赛使用的器材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合格并有中国门球协会的认可标志。
第二章 队伍
第一节 队伍
第一条 球队组成
1、每支球队由5名正式队员及2(3)名以内替补队员组成,其中1人担任队长。
2、每支球队可有1名专职教练员,不参加比赛。如教练员兼任队员,则应包括在队员名额之内。
第二节 教练员和队员
第一条 教练员的职责
1、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2、指定队长、申请替补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第二条 队长的职责
1、队长代表全体队员,也应对全队言行负责。
2、选择先攻、后攻或替换席。
3、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4、比赛结束后在成绩单上签名。
5、队长可按照以下要求向裁判员提出询问:
(1)询问的提出只限于事发的当时,答复后不得追问。
(2)提出问题时要谦恭有礼。
6、当教练员不在场时,队长应代行其职。
说明:● 无论教练员是否在场,队长均可以被授权代行其职。
7、当队长不能行使其职责时,必须指定一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裁判。
第三条 服装
1、参赛队员必须在胸前佩戴表明击球顺序的号码标志,号码不得小于10厘米×10厘米,字体不限。
2、教练员须在胸前或手臂佩戴表明身份的标志。
3、队长须在左臂佩戴表明身份的标志。
4、同一队的所有队员须统一着装。
5、教练员和队员都必须穿运动鞋。
说明:●鞋底应是平跟的,且不能有损坏场地的附属物。
6、队员身上不得带有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员基本守则
1、应理解并遵守门球比赛规则;
2、必须本着运动员精神接受裁判员的裁决;
3、必须本着公平竞赛的精神对待其他球队、队友及观众,礼貌交流;
4、不得有影响裁判员裁决及掩盖犯规的行为;
5、不得有拖延比赛的行为。
第三章 赛前准备
第一节:赛前准备
第一条 选攻
比赛开始前,裁判员组织双方队长“挑币”,中方挑选先攻和后攻,另一方挑选替换席。
第二条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两队队长向裁判员提交各自击球顺序名单。
第三条 赛前检查
裁判员将确认击球顺序名单、检查器材及参赛队员服装。
第四章 比赛
第一节:比赛方法
第一条 比赛形式
1、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各5人。
2、比赛由先攻队的第一名队员开球,然后两队按各自的击球顺序交替进行,直到比赛结束。
第二条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为30分钟。
第三条 比赛开始
1、比赛在主裁判员喊出“比赛开始”后开始。
2、比赛开始时,参加比赛的队员在开球区后从1到10依次排列。
第四条 比赛结束
1、比赛在主裁判员喊出“比赛结束”时结束。
2、如果30分钟比赛时间到,而比赛还在进行中,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队员正在比赛,则须等到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队员正在比赛,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第五条 击球顺序和球
1、击球顺序是从1号到10号。
2、队员每人一球,且球号与队员击球顺序一致。
3、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说明:●对于每一个队员来说,除了自球以外的9个球都被称为“他球”,例如,对1号击球员而言,1号球是自球,而其他的9个球是他球。
第六条 球员替换
1、队员替换是指场上队员被替补队员所替换。
说明:●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在名单上的每名替补队员只能替换一名队员。
2、被替换下场的队员,不能再次上场参加该场比赛。
3、教练员或队长应在比赛开始前或呼号前通知裁判进行替换。
4、不得替换击球员。
5、如果已替换下场的队员又重新上场比赛,或替补队员未向裁判员办理替换手续而上场比赛,比赛无效(参见第10节,第2条)。
第七条 缺员比赛
1、比赛期间,球队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以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报告裁判员。
2、缺员比赛,该号球保持原状,其他队员使其得分有效。
第五章 胜负
第一节 胜负的判定
第一条 得分和成绩
1、得分:
(1)通过一门,得1分。
(2)通过二门,再得1分,共计2分。
(3)通过三门,再得1分,共计3分。
(4)撞柱,再得2分,共计5分。
说明:●个人满分为5分,全队满分为25分
2、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为该队总分,总分高者胜出。
第二条 当两队得分相等时的胜负判定
1、两队得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根据得分情况判定胜负。
(1)撞柱多的队获胜。
(2)当撞柱数相等时,通过三门多的队获胜。
(3)当撞柱数和通过三门数都相等时,通过二门多的队获胜。
2、根据上述仍不能判定胜负时,按以下顺序进行同分决胜:
(1)比赛结束后,球员按1到10号的顺序站成一排,依次击球通过一门,成功通过一门多的球队获胜。
(2)如果根据2(1)仍不能决出胜负,则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如果仍不能决出胜负,则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直到决出胜负。如果有一方缺员,则另一方相应队员只要通一门该队即获胜。
3、如果根据1不能决出胜负,也可以不执行2的方法,直接判为平局。
第三条 全队满分
1、某队得25分为全队满分,并按以下方法判定胜负。
(1)当先攻球队率先获得25分,待下一号的后攻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即告结束,并判定胜负。
(2)由于先攻队员击球造成后攻队率先获得满分,待该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并判定胜负。
(3)由于后攻队员击球造成先攻队率先获得满分,待该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并判定胜负。
(4)当后攻队率先获得满分,比赛结束,并判定胜负。
第二节 弃权行为
第一条 弃权
1、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该队即被认为弃权,判对方获胜。
(1)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2)球队在比赛开始时少于5名队员。
第二条 拒绝比赛: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而某方拒不执行时,判该方拒绝比赛,对方获胜。
第三条 非法上场:当球队中有无资格参赛队员上场比赛,即被视为“非法上场”,判对方获胜。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一节 击球员
第一条 击球员进场和退场
1、击球员是指被呼号而进场比赛的队员。
2、击球员击出的球无过门、无撞击、无出界、满分或击球员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3、击球权结束后,击球员应立即退场。
第二条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击球(参见第十二节第一条)或闪击(第十六节第一条第(1)款)。
2、10秒计时的开始: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
(2)当续击权发生时(参见第十二节第三条)。
3、当击球员超过10秒没有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但如果是在闪击时超时犯规,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第十六节第4条第2、3款中关于闪击犯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击球员要求确认的事项
1、击球员可以对以下几点要求确认,确认用时不算裁判用时(参见第二十一节第一条)。
(1)确认成功过门。
(2)确认成功撞柱。
(3)确认成功撞击。
(4)成功撞击后,确认自球和他球的接触情况以及他球之间的接触情况。
第二节 有效比赛和无效比赛
第一条 有效比赛行为
1、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确的比赛行为和犯规的比赛行为。
(1)正确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正确地击球和闪击,使比赛继续进行下去。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犯规。
第二条 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三节 球体运动
第一条 有效移动
击球员因正当击球行为而使球产生的移动称有效移动。
第二条 无效移动
1、以下移动为无效移动,被移动的球应放回原位。
(1)因犯规的动作而产生的球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而产生的球的移动。
(3)球在通过一门前,使他球产生的移动。
(4)界外球进场时,造成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5)界外球未进场的移动。
(6)满分球的移动,或其他类似的移动。
(7)击球员击打到球门或终点柱而造成他球的移动。
(8)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关于第二条1(8)的例子
●撞击以后,自球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捡起他球时而使自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以后,被撞击的球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捡起被撞击的球时使他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当临时移开第三他球时,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当他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捡起被撞击的球脱手,掉在球门或终点柱上,间接地使他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被撞击的球在被捡起后掉下来撞在球门或终点柱上,间接地使自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以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同时与同一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当捡起被撞击球时,间接地使自球产生的移动。
●当他球与被撞击的球同时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在闪击过程中,当捡起被撞击的球时,间接地使其他他球产生的移动。
●自球与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由于闪击的作用力使与该球门或终点柱接触的他球产生的移动。
(9)除以上(1)至(8)之外,其他由裁判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第二条1(9)举例:
●出界球撞上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等其他原因而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当队员服装(衣袖、裤脚或服装其他部分)、帽子掉下来碰到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第四节 击球
第一条 击球
1、 击球是指击球员用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击球员不应拒绝击球。
第二条 开球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
2、击球员可以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
第三条 续击权
1、击球时,自球过门且停在界内,享有一次续击权。
2、击球时,撞击到他球且自球与被撞击的球都停在界内,击球员必须闪击被撞击的球,每次成功闪击后,击球员均享有一次续击权。
第四条 击球犯规
1、如果击球员按如下方式击球为击球犯规。
(1)推球、连击或使用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2)击球员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间接移动自球。
(4)在获得闪击权之前击球。
(5)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6)成功闪击后,在获得续击权前击球。
(7)开球时,没有将自球置于开球区内。
(8)击球时错击他球。
(9)自球仍在移动时,击打自球。
2、当发生击球犯规时,取消击球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 如果是本条中1(1),(2),(3),(4),(5)和(6)的情况:
(a)移动的球被放回原位。
(2)如果是本条中1(7)的情况:(a)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3)如果是本条中1(8)的情况: (a)被移动的他球放回移动前的位置。
(4)如果是本条中1(9)的情况:(a)自球放到界外。
(5)如果是在闪击时发生击球犯规,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十六节第四条2、3款的规定。
说明:自球放到界外是指将自球放到离击球犯规点最近的比赛线外垂直10厘米处。
第五节 过门
第一条 过门及有关规定
1、过门,通过球门均以球门线为基准,经过正当击球或正当闪击使球的整体由球门线的一侧越过到球门线的另一侧,并按逆时针方向,入球一侧为门前,出球一侧为门后,依一门、二门、三门的先后顺序依次通过。
2、成功通过球门是指球首次分别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另外,成功通过一门还要符合第十三节第二条的规定。
3、如果球从门后方往门前方运动并停在球门线上,击球员在下一轮击球时将球击打移动到球门后方,过门无效。
4、通过闪击他球过门时,只要放置他球时没有与球门线接触(见第十六节第一条第2款),过门有效。
5、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
6、界外球进场时,从球门前方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待下一轮击球时,可以完成过门。如果是从球门后方进入球门并停在球门线上,则适用本条3款。
第二条 有效过一门
1、击球员自开球区击球,使自球通过一门,并停在界内,过一门有效,也叫“一门得分”。
撞击终点柱
第一条 撞柱
1、撞柱,称为满分,是指已成功过三门的球撞击终点柱。
2、击球员闪击他球撞柱,在放置他球时,如该球与终点柱接触,撞柱无效。
3、球过三门后停止时与终点柱接触,撞柱有效。
4、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柱无效。
5、撞柱满分的球应拿出场外。
第十五节 撞击
第一条 撞击
1、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即为撞击。如果自球已与他球接触,只需击打自球,撞击有效。
2、自球成功过一门前与他球相碰,撞击无效。
第二条 闪击权的获得
1、有效撞击发生后,自球与被撞击的球停在界内,击球员须进行闪击。
2、如果击球员同时获得数个闪击权,闪击他球时与被撞击的次序无关,需要闪击全部被撞击的球。
3、被撞击的球出界、满分,失去对该球闪击权和续击权。
4、撞击数个球有与留在比赛线内的球的数量相同的闪击权和续击权
第三条 闪击优先
1、一次击球同时过门且获得闪击权,优先进行闪击。
2、击球员同时获得闪击权与续击权,闪击权优先。
第四条 重复撞击
1、在续击中,再次撞击被闪击的球,则构成重复撞击犯规。
2、如果发生重复撞击,取消击球权,按如下方式处理:
(1)自球放到界外。
(2)被重复撞击的他球置于重复撞击发生处。
第十六节 闪击
第一条 闪击
1、闪击是指放置好球后,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冲击力使他球产生移动。
2、放球是指踩住静止的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与自球贴靠。
3、他球必须放在比赛线以内。
4、击球员不应拒绝闪击。
5、成功闪击他球而产生的任何移动均有效。
第二条 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击球员成功闪击后将脚从自球上移开的所有行为。
2、击球员在闪击过程中允许有以下行为。
(1)同时踩住自球和他球。
(2)只踩住自球时,改踩或改变方向。
(3)放球时触及自球。
(4)重新放球。
(5)击球员击打自球同时击到踩球脚。
(6)自球在击球员脚下移动。
3、同时撞击数个他球时,如果自球静止后与数个他球接触,击球员应自己临时移开第二次以及以后需闪击的他球。
第三条 闪击完成
1、有效闪击是指以下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自球的距离在10厘米以上。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参见第十七节第二条)
第四条 闪击犯规
1、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1)击球员捡起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以前,被撞击的球直接移动了自球或其他他球。
(2)放球前,踩自球或再踩时,球从脚下离开。
(3)放球后,再踩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4)闪击时,放球手未从被闪击的球上拿开。
(5)击球员只击打了踩球的脚。
(6)闪击他球移动离自球的距离不超过10厘米。
(7)闪击后,被闪击的球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停止时与自球接触。
(8)闪击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9)击球员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10)击球员将被撞击的球置于比赛线外进行闪击。
(11)成功闪击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2、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各球停止之后、放球之前:
(a)自球与被撞击的球放回原位。
(2)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放球以后、闪击完成以前:
(a)自球放到界外;
(b)他球放回放球位置。
(3)如果闪击犯规发生在闪击完成后:
(a)自球放回原位。
(4)闪击后,被闪击的球碰上球门或终点柱,弹回静止后与自球接触:
(a)自球与被闪击的球位置不变。
(5)如果击球员将被撞击的球放在比赛线外进行闪击:
(a)自球与被闪击他球放回原位。
3、闪击犯规处理后,如果自球与被撞击的球之间距离不足10厘米,应把自球拿出界外。
第十七节 界内球和界外球
第一条 界内球
1、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比赛线以内的球。
2、击打界外球进入比赛线以内,则成为界内球。
第二条 界外球
1、界外球是指球出界或由于犯规而被裁判员放置在界外的球。
2、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比赛线外10厘米处。
3、击球员如果认为界外球妨碍击球,可以要求裁判员临时移开。
说明:妨碍击球是指妨碍站位、妨碍挥杆、妨碍击球方向。
第三条 界外球进场
1、击打界外球进入比赛线内为界外球进场。
2、击球员击界外球,球又出比赛线外,该球成为新的出界点的界外球。
第四条 界外球进场犯规
1、界外球进场的过程中触及他球为犯规,应判界外球进场犯规。
2、界外球进场犯规按如下方式处理:
(1)自球放到界外。
(2)因界外球进场犯规而使他球移动,将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节 触球犯规
第一条 触球犯规
1、击球员因非规则允许的原因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
2、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
(2)触及移动和晃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3)触及移动和晃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 ,且自球放到界外。
(4)击球员球槌触及球门或终点柱,使球产生移动:(a)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5)如果触球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按第十六节第四条第二、三款有关闪击犯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节 妨碍比赛
第一条 妨碍比赛
1、教练员或队员妨碍比赛时,主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妨碍比赛一方不因妨碍比赛行为的实施而获取利益。
(1)警告
(2)取消击球权。
(3)自球放到界外。
(4)过门、撞柱得分无效。
(5)取消教练员或队员该场比赛资格。(a)被取消资格的队员的球拿出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6)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第二十节 暂停
第一条 暂停
1、暂停是指主裁要求暂时停止比赛,此期间比赛计时暂停。参赛队伍不得要求暂停。
第二十一节 裁判用时
第一条 裁判用时
1、裁判用时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项所用的时间。
2、犯规行为发生到下一个击球员被呼号之间的时间为裁判用时。
3、裁判员用来回答队长提问的时间为裁判用时。
4、裁判员用时不算超时,但算在比赛时间以内。
5、击球员在裁判员用时内的击球动作无效。
第二十二节 用具更换
第一条 更换球槌
1、击球员在向裁判员示意后可以更换球槌,但只允许将一支球槌带进场内。另外,更换时间不算裁判员用时。
2、更换的球槌必须是合格的。
第七章 中断、推迟及结束比赛
第二十三节 中断、推迟及结束比赛
第一条 中断比赛
1、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可以中断。
2、比赛恢复时按原比赛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第二条 推迟和结束比赛
1、如果比赛不可能再继续进行,可以推迟或结束比赛。
2、如果比赛进行不足20分钟,比赛推迟,须完整地重赛。
3、如果比赛进行20分钟以上,比赛结束,结果有效。
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节 裁判员
第一条 每场比赛裁判员组成
1、一名主裁判员(主裁)
2、一名副裁判员(副裁)
3、一名记录员
4、可根据需要设司线员
第二条 主裁
1、主裁的权利:根据比赛规则执裁,对比赛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决定。
2、主裁的职责:
(1)宣布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
(2)呼号。
(3)宣布暂停及恢复比赛。
(4)宣布中断及恢复比赛。
(5)决定对妨碍比赛的人采取处罚。
(6)决定和宣布取消比赛资格。
(7)比赛结束后,确认比赛结果。
(8)确定和宣布胜负。
(9)确定和宣布胜负后,接受双方队长签名。
第三条 主裁和副裁的职责
1、主裁和副裁共同职责:
(1)检查场地。
(2)确认双方队员。
(3)确认先攻与后攻。
(4)检查用具及服装。
(5)判断并宣布过门及撞柱有效。
(6)判断并宣布撞击有效。
(7)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8)接受队员替换,并告知记录员。
(9)判断并宣布犯规。
(10)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11)回答比赛中的问题。
(12)将球临时移开。
(13)处理无效移动的球。
第四条 副裁
1、副裁的职责:
(1)副裁的职责:除了上述条款中和主裁共同承担的职责外,副裁还应协助主裁,当主裁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行使主裁的职责。
第五条 记录员
1、记录员的职责是:
(1)根据比赛规则,在记录表中记下必要的事项。
(2)回答主裁和副裁需要确认的事项。
(3)协助主裁和副裁做判定。
(4)在比赛中,宣布以下时间段:还有15分钟,还有10分钟,还有5分钟,比赛时间到。
(5)请主裁确认有关比赛记录。
(6)计时。
(7)协助主裁和副裁处理界外球。
(8)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第六条 司线员
1、司线员的职责是:
(1)协助主裁和副裁处理界外球。
(2)对妨碍比赛行为提出警告。
附 则
1、允许放弃过一门
2、同一号球如三轮没有通过一门则失去比赛资格。
3、过一门撞击后,撞击有效,有闪击权,无续击权。
4、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双杆球或多杆球。
5、在比赛中对需要的场次可以实行上下半时制度。
6、可以按照本规则原则和精神采用单、双;男、女及混合等不同形式的赛制。
7、鼓励试用各式各样球槌。
守门员的发球规则:
1、球门球:当对方的进攻球出了本方的底线后,由本方的守门员将球放在球出底线一侧的小禁区线上用脚发球门球。当然,在这 种情况下也可以让后卫发球门球。
2、任意发球:如果是守门员用手扑住对方的来球,或者是用手接住本方后卫的非用脚踢的回传球,守门员可以用任意的方式发球 ,但是,要注意的是守门员不能用手持球走出大禁区。
总结:在死球的情况下,守门员要发球门球;在活球的状态下守门员可以用任意姿势进行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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