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存在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宪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了特殊规定,这一权利是人民代表基于其取得的代表资格而享有的,不具有代表资格的公民不能享有。在这里,平等权的价值表现在人民代表在言论免责权行使方面的平等,公民之间权利方面的某些特殊规定是一种合理的差别,不能认为是一种特权。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作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从一般意义上讲,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1)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2)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3)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等。(三)平等权类型目前,从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看,平等权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1、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禁止差别的方式有三种:(1)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2)只列举禁止差别的领域。有关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类型,它明示了教育领域的平等。(3)同时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与领域。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类型,它规定了在行使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从宪法的基本精神看,除上述宪法列举禁止领域与理由外,其他方面的不合理理由也属于禁止范围。
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做人要有人格,无论什么人、无论地位高低,渴求平等的心情是一样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之间只有社会分工和职责范围的差别,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2、尊重原则尊重包括自尊和尊重他人两个方面,自尊就是在各种场合自重自爱,维护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就是重视他人的人格,习惯与评价,保护他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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