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持保管物原状,使其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重新包装、防火、防腐、防锈等费用。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暂时扣留保管物,经过一定期间后,寄存人仍不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变卖、拍卖并从其价款中扣除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的,归还寄存人,不足的,寄存人应补交。
法律客观: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谈论保管作业之前首先应明确保管原则,仓库业的保管原则是;
①面向通道进行保管。为使物品出入库方便,容易在仓库内移动,基本条件是将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②尽可能地向高处码放,提高保管效率。有效利用库内容积应尽量向高处码放,为防止破损,保证安全,应当尽可能使用棚架等保管设备。
③根据出库频率选定位置。出货和进货频率高的物品应放在靠近出入口,易于作业的地方;流动性差的物品放在距离出入口稍远的地方;季节性物品则依其季节特性来选定放置的场所。
④同一品种在同一地方保管。为提高作业效率和保管效率同一物品或类似物品应放在同一地方保管,员工对库内物品放置位置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着出入库的时间,将类似的物品放在邻近的地方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方法。
⑤根据物品重量安排保管的位置。安排放置场所时,当然要把重的东西放在下边,把轻的东西放在货架的上过。需要人工搬运的大型物品则以腰部的高度为基准。这对于提高效率、保证安全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⑥依椐形状安排保管方法。依据物品形状来保管也是很重要的,如标准化的商品应放在托盘或货架上来保管。
⑦依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保管的重要一条是对于易变质、易破损、易腐败的物品;对于机能易退化、老化的物品,应尽可能按先入先出的原则,加快周转。由于商品的多样化、个性化、使用寿命普遍缩短这一原则是十分重要的。
仓库存储空间的利用有如下三种情况:
①不固定放置系统--把商品放置在空闲的地方,并输入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调度和寻找,以提高空间的利用率。
②固定放置系统--将商品放在固定地点。地点固定,便于拣选,提高效率。
③半固定放置系统--前两项的混合形式。
库存中心多采用不固定放置方式、配送中心多采用固定放置方式。
保管方式有以下五种类型:
①地面平放式--将保管物品直接堆放在地面上。
②托盘平放式--将保管物品直接放在托盘上,再将托盘平放于地面。
③直接堆放式--将货物在地面上直接码放堆积。
④托盘堆码式--将货物直接堆码在托盘上,再将托盘放在地面上。
⑤货架存放式--将货物直接码放在货架上。
配送中心应首先考虑出入库的时间和效率,因而较多地着眼于拣选和搬运的方便,保管方式必须与之协调。存储中心出入库的频率较低,应该重视保管,因而首先要考虑保管方式。
保管器具与设施有:
①托盘--可以把货物按一定的数量单位整理好,便于搬运、保管、运输的货垫或板架,须设计有叉车的插口。
②货架--带有支柱和护栏的台架。
③移动式货架--货架下部安装滚轮并放在轨道上,可以前后左右移动的货架。
④带有托盘的货架或台架--连同托盘可以一起放置的货架,带有托盘的台板式货架。
⑤驶入式货架--叉车可以从货架正面进入到未放置托盘的地方。
⑥滚动式货架--由向前倾斜的辊式输送机、滚轮式输送机构成的货架。
⑦回转型货架--拣货一侧可以固定,其它方位可以转动的保管货架。
⑧枝型货架(长物货架)--保管较一般货物长的物品的货架(铁棍、铁条建材、柱子等)。
⑨阁楼式货架--为有效利用仓库内部空间而设计的加层货架,可以将空间的利用率提高一倍。
除上述一些问题以外,保管还应有温湿度管理,防尘、防臭、防虫、防鼠、防盗等问题,仓库的建筑还应该非常注意企业形象。
保管合同的书写方式:第一步,应当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然后,应当写明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位置、价格、保管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最后,由当事人亲自签字,并写明签订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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