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story is purely fictional Any resemblance to actual individuals or events are coincidental
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内容纯属虚构指的是内容在现实的真实性,表示自己的东西是编的。比如题主编了一个近现代史上最强讨薪的虚拟故事,可以表示不是影射史上最强图书馆欠薪事件。所谓明目张胆抄袭,是必须以事实认定为标准的,而不是人家虚构一个故事就变成抄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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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现在社会通信发达,很多作家写出的作品会被广泛推广,会有一定的巧合与别的作家故事内容相似,所以会在后面加上一句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文义是虚假构想,也就是说没有事实根据,针对的是真人真事改编这类的有事实根据,无法理解为原创、未抄袭。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其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注重的是创作人是否独立(注意:不是指数量上的单独一人)完成创作。内容是否与他人相同或相似,并不是著作权法考虑的。理论上及实践中,是存在高度相似的作品,但是创作人仍分别、独立的享有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彼此不受干扰。从这个角度上看,“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是成立的。
从实践角度上看,越相似的作品越容易被判定侵权。司法实践中,为克服低概率的巧合事件(即真的出现了两个主体在未独立创作出相同或高度类似的作品的情况),对侵权认定采取接触+相似原则判断。即:如果后创作的作品与早创作的作品相似或相同,同时,后创作的作品的创作人接触过先出现的作品的,则认定侵权成立。因此,“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的抗辩几乎都不会被接受。
从专利法角度,其保护的核心是“创造性”,刨除掉“创造性”中的“功能性”方面的要素,实际上要求发明、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即后出现的相同发明,即使其真的是发明人独立发明创作的,也对已被国家专利保护的发明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是不能构成免责的。因为后出现的“发明”是“旧”的,是“二手货”了。
极端的情况,即使两个人同时独立完成了相同发明,但A申请发明专利,B没有,则B 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合理使用。即:自己使用,而不能授权他人或扩大范围使用。否则,照样对A构成侵权,“如有雷同 纯属巧合”照样不能作为抗辩事由被接受。
雷同这个词由来已久,《楚辞·九辩》里有相关的记录:世雷同而炫曜兮,何毁誉之昧昧。这里的雷就是下雨天打雷的那个雷,而同则是指打雷的时候万物都相应雷的声音。
古时候人们对于自然现象抱有的心情还是非常复杂的,既害怕又期待,尤其是天象。那个时候人们并不知道雷是如何形成的,但是打雷的时候声音所带来的震撼确实真实存在的,万物都会因为惧怕而显得不安,随着雷的声音相互附和。后来也因此引申到没有主见,喜欢抄袭别人的观点上。
不管是**还是电视剧,甚至是小说,很多时候都会在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标上“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的字样。主要还是因为版权的问题,毕竟每年流行的趋势都是一样,像中国的抗日战争,不管中间怎么折腾,结局都是日本输;比如断案不管哪个神探,故事情节就那几个特殊案件。这样看来出现雷同的情况是非常大的,但是导演和编剧又不想承担版权纠纷,就会在开头或者结尾的地方声明一下。
当然不是每一种雷同都可以用声明来摆脱抄袭事件纠纷的,毕竟有一些观点和想法确确实实是人家原作者辛辛苦苦想出来的。这时候就是制片方跟原作者之间的沟通问题了,最后达成协议,到了观众们这里,就只剩下有雷同就是巧合的解释了。
其实我觉得那些标记“本故事纯属虚构”的电视和**还是非常有诚意的,但是用了雷同之后,就莫名觉得想要找找雷同点在哪了。这种心理还是非常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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