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的定义为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本身以外不再有其他因数的自然数。
所以如果一个自然数质因数分解产生了不是该自然数也不是1的因数的话,那么这个数就不是质数。
30=2×3×5不是质数
66=2×3×11不是质数
53是质数
63=3²×7不是质数
91=7×13不是质数
51=3×17不是质数
89是质数
62=2×31不是质数
37是质数
综上所述
53,89,37这三个数为质数。
质数是指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
例如:2、3、5、7、11、
质数p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p。
初等数学基本定理: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
质数的个数是无限的。
扩展资料
1、在一个大于1的数a和它的2倍之间(即区间(a, 2a]中)必存在至少一个素数。
2、存在任意长度的素数等差数列。
3、一个偶数可以写成两个合数之和,其中每一个合数都最多只有9个质因数。(挪威数学家布朗,1920年)
4、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合成数,其中合数的因子个数有上界。(瑞尼,1948年)
5、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最多由5个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后来,有人简称这结果为 (1 + 5)(中国潘承洞,1968年)
6、一个充分大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素数加上一个最多由2个质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简称为 (1 + 2)
17和37是素数,27不是。
因为素数是: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除了1和它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叫做质数;否则称为合数。
百科里描述的性质为:
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欧几里得的《几何原本》中有一个经典的证明。它使用了证明常用的方法:反证法。具体证明如下:假设质数只有有限的n个,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为p1,p2,……,pn,设N=p1×p2×……×pn,那么,是素数或者不是素数。
如果为素数,则要大于p1,p2,……,pn,所以它不在那些假设的素数集合中。
1、如果 为合数,因为任何一个合数都可以分解为几个素数的积;而N和N+1的最大公约数是1,所以不可能被p1,p2,……,pn整除,所以该合数分解得到的素因数肯定不在假设的素数集合中。因此无论该数是素数还是合数,都意味着在假设的有限个素数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素数。所以原先的假设不成立。也就是说,素数有无穷多个。
2、其他数学家给出了一些不同的证明。欧拉利用黎曼函数证明了全部素数的倒数之和是发散的,恩斯特·库默的证明更为简洁,哈里·弗斯滕伯格则用拓扑学加以证明。
37和73都是质数 。
解决此题的关键是依据质数的定义来作判断, 一个大于1的整数除了能被1和它本身整除外不能被其它的整数整除。换言之一个整除只有1和它本身两个因数没有其它的因数。
总结来说, 质数是指除了一和它本身以外没有其他因数的数。
27的因数:1、3、9、27
37的因数:1、37
57的因数:1、3、19、57
答:37是质数(根据找因数方法以及因数个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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