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有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共变法,统称为“归纳五法”
1求同法:是通过考察被研究现象出现的若干场合确定在各个场合先行情况中是否只有另外一个情况是共同的,如果是,那么这个共同情况与被研究的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2求异法:是通过考察被研究的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个场合,确定在这两个场合中是否只有另外一个情况不同,如果是,那么这个不同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3共变法:是通过考察被研究现象发生变化的若干场合中,确定是否只有一个情况发生相应变化,如果是,那么这个发生了相应变化的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剩余法:对某复合结局事件(A,B,C),已知它的有关因素在特定的范围内(a,b,c),通过先前的归纳又知道b说明B,c说明C,那么剩余的a必定说明A
5求同存异并用法:求同存异并用法又叫做求同、求异并用法。它的内容是:如果某被考究现象出现的各个场合(正事例组)只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而这个被考察现象不出现的各个场合(负事例组)都没有这个共同因素,那么,这个共同的因素就是某被考察现象的原因。该法的步骤是两次求同一次求异。
土地估价基本方法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基本公式:
Vd=Vb x A x B x D x E
Vd—待估宗地的价格
Vb—比较实例宗地价格
A—待估宗地情况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 正常情况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期日地价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D—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 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归结起来看,这种方法是在两个可比的土地商品之间按照它们的情况指数、价格指数、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比值来确定待估地的价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还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还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 税费 + 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价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收益还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贡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 房屋于其总售价 - 建筑费用 - 专业费用 - 利息 - 销售费用 - 税费 -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认识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实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通过对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例较为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如果需要计算,可以用地方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债务额度除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总额的方法。
当地的地方政府对土地偿债在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中占比,就是指土地财政的依赖度。土地财政对土地的依赖症主要看近20年来,城市建设、城市周边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快速发展。
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但却出现了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甚至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地方债务偿还主要渠道的现象,这被称为“土地财政依赖症”。
扩展资料:
土地财政依赖症和常见算法有哪些: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评估中最基本、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
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
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收益还原法以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
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费用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
(1)待开发的地的估价。
(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
(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
(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A-(B+C)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
土地评估的方法依据多种多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具体应该适用哪一种,应该依照具体情况分析解决。既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最大限度做到物尽其用,物有所值。
另一方面又要合理运用评估方法,切勿为了提高其经济价值而做出与原则相违背的增值行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1)市场法
该方法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估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 —— 林木资产评估值;
K —— 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Kb —— 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 —— 参照物单位蓄积量的交易价格;
Q —— 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2)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 —— 林木资产评估值;
W —— 销售总收入;
C —— 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
F —— 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S —— 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3)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资本化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 —— 林木资产评估值;
At —— 第t年的年收入;
Ct —— 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N —— 经营期;
R —— 资本化率。
(4)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P —— 林木资产评估值;
K —— 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Ct —— 过去第t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
i —— 折现率;
n —— 林分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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