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 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申请代 开普通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再代 开发票。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个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国税机关代征。
二、个人办理代 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 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 开发票,附件1)一份。
(二)《代 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 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普通电子发票的开具流程具体如下:
1、打开开票软件,双击打开即登录;
2、在开票软件的页面找到发票管理的页面,然后找到发票填开;
3、在发票填开里面选择“电子发票开具”点击进入;
4、进入到开票的页面,把对应的公司信息填写好,然后点击下方的开具;
5、点击开具以后会跳转到填写接受发票的几个方式,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填写点击确认即可开具成功。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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