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第五条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离岸银行业务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并参照国际惯例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二章 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第八条 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
(一)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规定的外汇资产规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三)具有相应素质的外汇从业人员,并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应当有50%具备3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的资历;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适合开展离岸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银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
(四)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六)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总行出具的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授权书和筹备离岸银行业务的验收报告。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分行申请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由当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于不符合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条件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其申请退回。自退回之日起,6个月内银行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经批准经营离岸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办业务的,视同自动终止离岸银行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取消其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资格。第十四条 银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详细说明(包括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原因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后债权债务清理措施、步骤);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行申请停办离岸银行业务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同意其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文件。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银行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予以批复。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停办离岸银行业务。第十六条 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国际结算;
(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六)外汇担保;
(七)咨询、见证业务;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离岸贴现、离岸福费廷等。离岸贸易融资业务主要有离岸贴现、离岸福费廷、离岸无不符点出口押汇、离岸福费廷转卖、离岸代付、出口双保理。离岸贸易,是随跨国公司业务发展演化而来的一种新贸易模式,其最关键的特征是订单流、货物流和资金流“三流”分离。
离岸银行业务的对象是非居民。所谓“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即离岸金融部服务的对象为境外公司(含离岸公司)和境外个人。如境内机构获得国家特殊审批,也可以开设离岸账户,如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企业。
人民币离岸是在海外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市场。目前主要的人民币离岸市场在香港,新加坡、伦敦、台湾也在积极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一般来说,国外希望人民币大幅升值,这样有利于打开中国市场,但国内希望增加出口,所以离岸汇率高于在岸汇率。
在岸人民币表示的是中国大陆的人民币,也就是常常说的汇率。在我国市场内,美元是不允许流通的,美元必须兑换成人民币,实行强制结汇的制度。因此,在岸人民币是不能反映出市场的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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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人民币和在岸人民币的特征和区别。
在岸人民币的发展时间较为长,而且规模较大,受到我国政策的管制较多,因此受到央行的政策影响较为深。与之相反的就是离岸人民币的发展历史较短,而且规模也比较小,涨跌主要是跟国际市场的形式有关系,更能够反应市场对于人民币的需求。具体区别如下:
1、在岸人民币和离岸人民币相比,离岸人民币更能够反映出经济数据的辩护,一旦出现出经济数据超过预期的情况,市场第一时间就出出现变动。
2、在岸和离岸的人民币流动性都会影响到汇率差价,一旦离岸人民币中人民币的市场流通不畅,离岸人民币升值,价差上涨;反之亦然。同时离岸人民币中美元流通不畅,也会影响人民币贬值,价差会出现下降。
3、因为离岸人民币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较为明显,因此当国际市场出现动荡的市场,两者的价差也会出现较为明显的价差。
离岸人民币是指在中国境外经营人民币的存放款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称为离岸金融业务。离岸市场提供离岸金融业务: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的业务称为离岸金融业务。
在人民币没有完全可兑换之前,流出境外的人民币有一个交易的市场,这样才能够促进、保证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在香港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香港拥有全球最丰富的离岸人民币产品,是全球最大的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
离岸以国境或一国之内的不同经济区域作为离岸与在岸的分界线,具体指一国投资人为某种特定目的将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离岸管辖区政府允许投资人不用亲临公司注册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离岸管辖区外的世界各地直接开展。
例如在香港注册一家贸易公司,投资人可以在大陆控制该公司的一切业务经营,贸易经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资源严重匮乏的岛国)为振兴该国(区)经济,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管辖区政府一般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除了有税务优惠之外,几乎所有的离岸管辖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如股东不愿意,可以不对外披露。另一优点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如美国的大通银行、香港的汇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等。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每年大约有十四万家离岸公司在各个离岸管辖区成立。随着全球化的日益发展,离岸业务也突飞猛进。如今据估计全世界一半以上的资产属于离岸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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