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主体不同,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是立法机关。
2针对性不同。前者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做了解释,后者是针对术语概念进行解释。
3解释效力不同。一般来说,立法解释效力更高。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以立法解释为准。
两者的联系是:都是对我国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立法解释又称法律解释,是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扩展资料
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法律草案在审议通过,立法机关所作的起草说明或者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说明,当法律草案通过后,其“说明”也视为一并通过,“说明”中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也自然就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
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正在施行的法律的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等问题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范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出现原则分歧或者对有关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
实践证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含义进行立法解释活动在国家的法律实施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徒法不能自行”,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活动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法律规范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过于具体和明确,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偏差(如农村村、社基层组织人员能否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等)。
此外,由于“最高两院”都是“司法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它们在各自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在理解和掌握时难免没有局限性,因此,这时就特别需要相对独立于司法机关之上的立法者自己对立法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只有这样,才能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司法解释可以分解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关于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两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相继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如批复、答复、复函等),这对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立法也起着拾遗补缺、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解释不仅成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在我国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可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原则,自然会限制立法与司法适用,成为立法制定规则与司法适用规则的指导思想。既然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那么在正式解释时,与司法适用的解释时,都可以适用。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统称正式解释,在法律效力上,立法解释等同于刑法本身,这是没什么争议的。但是司法解释是否能等同于法律,这是存在争议的,有立法论、准立法论、双重属性说、解释说。一般认为正式解释就是对法律本身含义的表达,正式解释没有湖及力的问题,只有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立法层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指在立法后,不能够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对分则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不能将某一法律条文的法律效果直接赋予与之相近但无法涵摄的事实上,立法解释当然可以进行进行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司法层面的解释就是你所说的诉讼过程中的解释,当然可以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可以进行类推解释,具体如下:1、解释主体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立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而两高属于最高司法机关,其作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2、解释效力不同,作为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两高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是工作层面的,其解释效力要低于立法解释,不能与立法解释相冲突;3、解释情况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针对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而两高只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在中外刑法学界,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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