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制度的内容

太阳的年龄2023-05-04  27

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制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因之,便有了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至清,终于形成了与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极为相似的“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由此建立起了封建皇朝对全国的严密控制。

北宋王安石的保甲法制度,是利用军事管理来管理户籍制度。保甲法制度得驱除了强盗,让百姓过上了稳定的生活,维护了良好的社会制度。

保甲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训练了百姓的军事能力,而且没有占用他们任何的农耕时间,跟他们的农耕时间没有任何冲突处,是利用他们农闲的时间进行锻炼。王安石一直坚持着变法这个法保甲法,因为这个法律是一旦改革,就会变得特别好,利国又利民。

王安石当时想要改变的这个想法是,想要百姓们都强身健体,让宋朝本来又贫困又落后的村民,让他们变得强起来。他想要通过这个制度,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虽然很多人都不支持他的行为,而且他还为此得罪了很多人。但是王安石为了国家的安危,即使是再难,他也会迎刃而上。

王安石不但发明了保甲法制度,他还发明了很多的制度,来让农民变得更强,除了保甲法这一制度,其他的制度都得到了显著的成果。大宋的农民负担减轻了,宋朝的实力变得越来越强,达到了王安石眼中的富兵强国。

王安石的保甲法,一方面从农民的角度来说,提高了农民守卫自己的能力,社会的治安也会变得很好。另一方面来说,这个保甲法制度,为国家增添了很多士兵,农民就可以上阵打仗,而且国家不需要再花费巨高的金额来让这些农民。

这一做法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又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所以我认为王安石这样的做法是十分正确的,他的目光不仅仅局限于眼前,而是看向国家的未来。

保甲制度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

关于户籍管理的一种制度。

保甲制度在清初就已经实施,“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顺治年间缉捕逃人的谕令中多次提及保甲。可以这样勾画一下保甲组织的理想模式:每一保由一千户组成,其中每十家立一牌长,每十牌立一甲长,十甲即一千户立一保长。

每户发给一张印牌,上面写明本户丁口、从业状况,户内有人外出或者有客来访都要注明行踪,牌头、甲长等平日对这些情况进行稽查,如有可疑之人立即上报保长、地方官处理。

各户之间联名作保,一家犯罪,其他各户依律连坐。通过推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为目,以牌头、甲长、保长乃至各级地方官吏为纲,就可以把全国百姓组织起来,使之互相监督,防患于未然。

扩展资料

保甲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有三:

其一,负有防御性的保安职责。“每十户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凡属甲内人民,各置兵器一件,甲长置锣一面,保正置鼓甲面,或铣一竿”。

其二,编制赋税册,作为征收赋税之依据。各保甲长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黄册,删顶田地与户口关系。“各布政使严伤该道府,责令州县,查照旧册,著落保甲,逐一清厘”。

其三,维护乡村治安秩序。“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件,地方官悉惟该役是问。”“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

和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土家族保甲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清代的保甲制度

应该是有四种府兵制:府兵制创建于西魏,北周时得到发展,是与均田制结合的兵农合一的军制,府兵不列入州县户籍。隋文帝统一全国后(590年),为集中军权进行改革,由中央机构统领,全国府兵直辖于皇帝;军人户籍编入州县与均田制更紧密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由此加强了中央对军队的控制,有利于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管理的户口和赋税收入,扩大了兵源,清除了胡汉分治的遗迹,有益于国家统一和民族融合。唐太宗时,调整健全府兵制,使军府组织和府兵的编制完全制度化,军府虽分布全国各地,地方军府主要负责练兵,调遣指挥之权归于中央。同时,增加军府的数量,安排三分之一以上的军府驻守关中。军事上形成内重外轻,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这种兵制有利之处:①与均田制紧密结合,有利于社会生活安定、发展生产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民族融合。②府兵“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既可减少国家军费开支,又可防止将帅拥兵自重。③兵权集中于中央,有利于中央集权。其弊病在于:①府兵出征时要自备军械、粮食,沉重的军费负担加于农民身上。②府兵每年轮番宿卫京师,戍守边地。往来路途消耗大,不利于农民生产活动。到唐玄宗开元年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府兵制崩溃,被募兵制取代。 保甲制:保甲制度产生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实行保甲制。以五户为一保,五小户为一大保,十大户为都保。保丁平时务农,战时作战。保甲制度是一种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制度。明中后期实行的保甲制也较为典型。保甲制是利用家族制度和伦理观念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进行统治的一种社会管理制度,“为共同担保,共同责任”,其作用“可为增进地方行政体系整肃之方,故其目的,将使无一家无一人不得其治焉。”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户”即家庭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以一定的户数组成甲,再由甲组成保。儒家的政治学说是把国家关系和宗法关系融合为一,家族观念被纳入君统观念之中,保甲组织正是这一学说的体现。自宋朝以后,历代封建统治阶级都利用保甲制度维护和强化地方基层控制。清王朝被推翻以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由于政局动荡不安,中央政府首脑更迭频繁,因而基层社会组织多无明文规定,保甲制度也就自然松弛下来。国民党统治时期,重建保甲组织,赋予与其政治统治相适应的内容,这一组织是国民党在基层社会统治的基石。 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军事和行政制度。猛安谋克原是女真族的氏族部落组织,以后扩展为地区性的军事组织。规定以户为单位,每三百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各户壮丁均是士兵,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出生作战。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这种兵民合一的制度,对金的经济发展和军事斗争起了重要作用。随着金朝统治区域的扩大,猛安谋克户采用了新的剥削方式,这就加速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八旗制度:明朝后期,建州女真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过程中推行八旗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在贵族控制下进行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是一种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这种制度,把涣散的女真各部联结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社会机体,对满族的形成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巩固了努尔哈赤的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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