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治的英文怎么说


高度自治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例句]国家已经将高度自治的权力交给了我们,也在全力地支持我们。

Our country has given

us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and her full support

1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不是高度自治,而是在国家的统一的领导下行使自治权,

2高度自治是有限的。“有限自治”与“完全自治”区分,这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在不改变现有宪政模式和政权组织制度的前提下,增强乡镇的自主性,改变它完全依附于上一级政权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有效治理的主体;后者则是取消乡镇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它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组织。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行政管理方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政策决定权、提案权、人事任免权、执行权、管理社会治安的权力、财政金融方面的权力、经济贸易方面的权力、专业管理权;

2、在立法领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但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普通立法权限外,还将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视为例外情况;

3、在司法领域内,存在一个完全独立于国家司法组织的地区司法组织,这是很奇特的现象;

4、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澳门” 的名义与其它国家和地区建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参加不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构成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主要包括:(1)立法提案、制定行政性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2)人事任免权;(3)财政、税收、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航运、民用航空方面的权力;(4)教育、科技、医疗、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和治安方面的权力等等。

2、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依据基本法行使以下方面的职权:(1)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2)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3)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依法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调查权和弹劾权。(4)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5)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3、独立的司法权和司法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基本法规定,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经济文化等的对外交往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对外事务处理权:(1)参加有关外交谈判和缔约的权力;(2)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力;(3)自主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权力;(4)单独签发护照和旅行证件的权力。

一定的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即不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治制度,也不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的经济制度。它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特色。在立法权方面,特别行政区可以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在涉外事务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高度自治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香港为例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完全自治是是指某一个地区政府自已行使职权,不受中央政府管理,但对外不能称为一个国家没有外交权利,名义上还是属于某一个国家的成员。  行使职权不同:高度自治只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高度自治区最高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完全自治除享有高度自治权利之外还重点有自行选举最高行政长官权利。、 管理机制不同: 高度自治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完全自治是自已独立处理事务,对内不受政府管制,只是对外没有外交权利,名义上是属于某一个国家的一部份,但国家对其没有实际控制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在国家行政区域设置中都属于省级,但两者的自治权是有区别的相同点:特别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它们所享有的自治权都是一种地方权力不同点:(1)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经济上实行私有制,政治上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民族自治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经济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政治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权限的范围和程度不同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一些权力是民族自治区所没有的,例如,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某些涉外事务等有些权力虽然民族自治区也享有,但自治程度没有特别行政区那么高具体地说,在立法权方面:民族自治区虽然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不能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大、范围广泛,可以制定包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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