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这几年城市改革的试验充分表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城市。为了增强城市企业的活力,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在企业内部明确对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的工作要求,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这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在把农村经验运用到城市中来的时候,必须考虑城市企业的特点,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农村的具体做法。由于行业性质、企业规模和生产条件各不相同,城市企业实行责任制也不可能有划一的模式。这就要求我们的同志,特别是企业的领导同志,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逐步创造出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形式,使承包责任制在城市生根、开花、结果。
现代企业分工细密,生产具有高度的连续性,技术要求严格,协作关系复杂,必须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只有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才能适应这种要求。企业中党的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活动的职权,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地位。这是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绝对不容许有任何的忽视和削弱。
随着利改税的普遍推行和企业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普遍建立,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将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这方面已经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就是企业职工资金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国家只对企业适当征收超限额奖金税。今后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在企业内部,要扩大工资差距,拉开档次,以充分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当前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要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使职工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在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快劳动制度的改革。
长期以来在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似乎社会主义就是要平均,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收入比较多,出现了较大的差别,就认为是两极分化,背离社会主义。这种平均主义思想,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科学观点是完全不相容的。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平均主义思想是贯彻执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严重障碍,平均主义的泛滥必然破坏社会生产力。当然,社会主义社会要保证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如果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不但做不到,而且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只有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奋劳动先富起来,才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强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并带动越来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对还没有富裕起来的人积极扶持,对经济还很落后的一部分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并给以必要的物质技术支援。由于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我们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这个传统。在新时期坚持这个传统,主要是发扬不怕任何困难,为祖国为人民顽强奋斗的献身精神,在各项生产和建设事业中十分注意节约,反对挥霍国家资财的行为,力求避免造成浪费的决策错误,而不应该把坚持这个传统错误地理解为可以忽视人民消费的应有增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是整人经济活动的起点和居于支配地位的要素,它决定消费,而消费的增长又是产生新的社会需求,开拓广阔的市场,促进生产更大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这个意义上,消费又决定生产。我们一定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正确处理积累消费关系的前提下,使我国职工的工资收入逐步有较大的提高,使人民的消费逐步有较大的增长。不顾生产发展的可能提出过高的消费要求,是不对的;在生产发展允许的限度内不去适当增加消费而一味限制消费,也是不对的。
工业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管理关系,在于它同管理在构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计划、指挥、协调、组织和控制实质上构成了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管理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组织中的人际关系构成了管理的根本内容,经济责任制在这一意义上则是通过对组织和个人的制度性规则来实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经济责任制是科学管理的一个方面,其法律规范性使得管理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强调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质,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及经济改革的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科学管理要求通过国家的能动作用,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各种形式的责任制为媒介,用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的方法来组织经济和管理国有企业,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必要条件”[35] 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现代国家的组织管理经济职能,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能解决的,也不是仅仅依赖于财产权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唯有通过责权利相一致的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政府有效管理经济的目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管理性表明了经济法理论不仅仅是同经济学的结合,更为重要和更为直接的是同管理学相融合。
第四,经济责任制本质上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互动的产物。
经济责任制实质上是一种决策权的分配。它通过在不同的组织和同一组织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划分来实现决策权的适当集中与分散。这使得它成为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之间互动的产物。
组织的一体化进程,导致了决策权的集中,在科层制组织中,决策依赖于上层管理人员,通过层层指令来实现经济管理,这显然导致了信息流转的速度和质量的下降。公有国家成立之后,相继采取了集中的计划经济,它使得决策权始终集中于中央部门,从而使得整个国家组织成为一个大的企业[36] 而这一企业的组织结构又是纯粹集中型的U型结构,从而导致了信息的流通不畅、监督困难和激励困境。因而,这种弊端的根除是依赖于经济民主化实现的。
经济的民主化,“它把生产和贸易决策权下放给各个企业和家庭,它还把矛头指向计划体制的两个根本缺陷:缺乏激励和不通信息”[37] “分权化的决策和自负盈[38] 亏能够把费用与收益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效率”[39] 经济民主化对于公有国家而言,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经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经济责任制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公有制国家所需要经济管理民主化的表现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制的确立。
经济责任制的确立,使得在公有制内部实现了决策权的分散化。它将责任同一定的角色、职位相结合,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它实现了在层级组织内责任在不同层级上的分散化。由此,实现经济管理中的责任同权利的相一致,从根本上说,这正是经济民主化的结果。
对经济发展的历史加以考察可以发现,无论是私有制国家还是公有制国家,都存在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相互运动。国家所有权的出现,是将经济决策权从经济市场转移到了政治市场[40] ,是在组织不断扩大的社会运动中,以政治官僚体制代替了企业官僚体制,在经济集中之后,都相继将经济民主视为经济体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础。“切实推进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41] ,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基础所在。经济责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有序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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