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进行现场督察。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扩展资料《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31号)
督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督察机构的主要权限
(1)是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领导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其执行,对错误的决定、命令可以撤消或变更。
(2)是杂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的有当场予以纠正权、现场扣留权及带离现场权。
(3)是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纪的,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1、历史不同。
我国古代汉语中没有“督查”一词。在字典里,“查”除了姓氏,仅用作动词,如检查、调查、查验、查访、查阅等。可以说,“督查”的用法是伴随现代社会生活产生的。
结合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通报》中关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的提法,以及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的类似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督查”实际上就是“督促检查”之意。
2、使用不同。
督查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例行检查,上级查看下级工作有何问题,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帮助解决。督察更倾向于在地方可能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领域进行检察。
3、词性不同。
“督察”,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作为动词,督察的目标是提醒、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遵纪守法。督察的对象侧重于那些有线索指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结果很可能导致责任追究。负责督察工作的主体,一般是掌握一定权力的机关单位,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正是这个原因,现代汉语中的“警察”“检察院”“纪检监察”等都用的是“察”而非“查”。
“督查”,仅作动词用,是督促检查之意,侧重动作和过程,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促进工作开展、任务落实。从结果来看,“督查”既可能导致责任追究,也可能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表彰。如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出通知要求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同时,也发出通报对全国第二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
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可用在很多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都可以用这一方式抓工作进展,推动有关目标实现。
扩展资料:
督导有督促指导之意,督导组往往是针对性推进具体某项工作,督导组到地方开展的工作,旨在推动非常具体的某项工作。像全国扫黑办派出的特派督导组,就是要推进地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
2019年11月30日,在全国扫黑办首批特派督导专员培训班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明确指出:要把特派督导作为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作为扫黑除恶督导常态化的利剑、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重要手段、实现长效常治的重要制度来抓。哪里有难啃的黑恶犯罪“硬骨头”,就派督导专员到哪里去督办。
督察,是指监督查看,或指担任督察工作的人 。在香港,是香港警察职级,该职级位于高级督察(SIP)之下,见习督察(PI)之上。属于督察级。内地有警务督察。
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法确定的管辖范围及其督察民警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督察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警察在处理重要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武器、警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警务督察让人民群众更加放心,他们是确保人民警察光辉形象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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