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使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电商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消费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类模式。
此外还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费者对企业)、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业对市场营销)、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业对行政机构)、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等多种电商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趋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电商网站也将层出不穷。
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使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电商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2B / 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消费者(B2C / Business-to-Consumer)、消费者对消费者(C2C/ Consumer-to-Consumer)三大类模式。
此外还有C2B(Consumer-to-Business,消费者对企业)、B2M(Business-to-Marketing,企业对市场营销)、M2C(Manufacturers-to-Consumer,生产厂家对消费者)、B2A或B2G(Business-to-Administration,企业对行政机构)、C2A或C2G(Consumer-to-Administration, 消费者对行政机构)、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到线下)等多种电商模式。
随着国内互联网使用人数的增加,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趋流行,市场份额也在迅速增长,各种类型的电商网站也将层出不穷。
电商盈利模式
(1)网上目录盈利模式
(2)数字内容盈利模式
(3)广告支持盈利模式
(4)广告—订阅混合盈利模式
(5)交易费用盈利模式
(6)服务费用盈利模式
发展趋势
一、智能化趋势
可视为电商在纵向上的发展。伴随软硬件技术的迅猛提高, 电商网站规模不断增大与消费者需求日益个性化之间的矛盾可有望得到解决。“智能化虚拟导购机器人”在未来的网站中可以依托云计算等技术对网站大量数据资源进行智能化处理,从而实现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同时,利用智能技术人们能够实现多种跨平台信息的更为有效迅捷的融合,例如根据网民消费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操作特性以及从外部数据库中调用的消费者历史操作资讯,然后有针对性地生成优化方案,及时迅速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即时需求,最终提高消费体验,增大消费转化率,增加消费者满意程度及网站黏性。在B2B领域,信息也将依托智能技术而进一步商品化。各种信息将会被更加智能化地收集和整理,以便被商业用户所定制。智能化数据分析功能可帮助商业客户从简单的数据处理业务提升到智能的数据库挖掘,为企业提供更有价值的决策参考。
二、延展化趋势
可视为电商在横向上的产业拓展。电商将从如今的集中于网上交易货物及服务,向行业运作的各环节领域扩展和延伸。在企业内部,电商元素将渗透到企业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在外部产业群领域,电商的发展将激活和带动一系列上下游产业如结算、包装、物流配送、基于位置服务等领域的发展。此外还将引导周边相关产业的创新与升级,如利用智能化远程水电煤表进行远程自动查表与收费。而这些创新反过来又将促使电商模式的不断升级拓展。
三、规范化趋势
电商市场将进一步得到健全和规范。商品与服务的提供方在售前的货源品质保障、售中的宣传推介、和售后的服务兑现等方面将随着市场完善和相关法律及奖惩措施的出台而变得更加规范自律。不但像当前在淘宝、拍拍等普遍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在将来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而且随着地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和社会价值的逐步转变,环保低碳的共识将会在消费者之间慢慢产生,进而影响到电商领域,将环保等理念融入到行业中来。在这一进程中,一些相关法令制度的颁布,将迫使着电商业者们通过规范化运营来获取竞争优势。
四、分工化趋势
伴随电商在横向纵向领域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专业服务型网站将填充在整个电商行业链条的各中间环节,将会出现越来越多像返利网、最低价网这类处于消费者和电商网站两个链环之间进行专业化资源对接的网站,在诸多中间环节如网站与物流之间,与广告推广之间,与银行支付系统之间都将出现专业化的分工机构来提升整体行业链条的效率、降低系统成本。这类网站在功能和应用方面都将会不断进行创新。
五、区域化趋势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生活水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教育水平的差异,导致了网民结构的差异性,这必将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中表现出区域差异。以当前快速发展的团购类网站为例,在美团网、拉手网、糯米网等团队的运营能力中区域化经营都表现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未来电商服务从板块式经营模式向细分市场模式发展,更加符合和贴近当地生活习惯的本地化电商模式将会层出不穷,各个区域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将会得到满足。
六、大众化趋势
在我国经济向中西部地区发展,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传统大城市之外的更为广阔的城镇农村地区将成为巨大市场,这样除了常规电商行业,将会针对电商以网络为依托的特点提出各种新的需求,例如远程教学、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培训等,都将得到大的发展,更多的人群将会参与到越来越大众化的电商服务中来。
七、国际化趋势
电商国际化趋势带有历史的必然性。我国的网络经济已成为国际资本的投资热点,一方面国际资本的直接注入,将加速我国电商整体实力的提高,缩小我国电商企业与国际同行们的差距,以最终实现“走出去”面向全球消费者;另一方面国际电商在我国的本地化投资运营既能够通过竞争提高我国电商企业能力,同时也为我国中小企业带来在全世界展示自己的专业通道。这种内外双方的交互融合渗透将会是未来电商不可缺失的发展环节。
一、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客户端、服务端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
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二、电子商务涵盖的方面: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
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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