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读音

三墩2023-05-03  14

停泊的拼音是:tíng bó。

泊的用法

一、释义

1、船靠岸;停船:停泊。

2、停留:漂泊。

3、停放(车辆):泊车。

4、姓。

5、恬静:淡泊。

二、笔划

点、点、提、撇、竖、横折、横、横。

相关词组

1、湾泊[wān bó]

指船停泊。

2、泊车[bó chē]

停放车辆(多指汽车)。

3、澹泊[dàn bó]

恬淡寡欲;不追求名利。

4、湖泊[hú pō]

(名)湖的总称。

5、锚泊[máo bó]

指运用锚和锚链的合抓力(系留力)大于外力总和,使船舶不因外力作用而移动的安全停泊的方法。

6、淹泊[yān bó]

停留;滞留。

停泊[ tíng bó ]的“泊”,读音:[ bó ]

基本释义:

[ bó ]

1船靠岸;停船:停~。船~港外。

2停留:漂~。

3停放(车辆):~车。

4姓。

5恬静:淡~。

[ pō ]

湖(多用于湖名):湖~。梁山~(在今山东)。罗布~(在新疆)。血~。

相关组词

淡泊 停泊 飘泊 漂泊

泊车 泊位 湾泊 澹泊

扩展资料

“泊”的近义词:停

基本释义:

1停止;停留;停放:表~了。顺路到上海~了两天。汽车~在门口。

2妥帖:~妥。~当。

3总份数中的一份:十~儿有八~儿是坏的。

相关组词

停止 停泊 停车 停留

暂停 停滞 停当 停战

消停 停学 停职 停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泊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机动车停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机动车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泊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规划、服务业、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和人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泊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停泊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以公益服务性为主。第七条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划和设计,依法投资建设、开办公共停车场,支持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设施,支持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方法管理停车场。第八条 政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专用停车场,鼓励既有居民住宅区推广应用绿化与停车相兼容的方法和技术,补建或扩建专用停车场。第九条 政府提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第十条 停车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场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现行的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办公楼;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道路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由市公安机关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阻碍或者隔断盲道、消防通道和大型建筑附近疏散通道;

(三)不得与其它交通标识相矛盾;

(四)停车方向便于疏散;

(五)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六)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七)不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况进行至少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对道路停车泊位及时予以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定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五)未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在其土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经调整撤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撤除同时恢复道路通行及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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