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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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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把信访件快速往下转送,承担文件速递局功能。
1工作准则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2信访须知
1.来访人员必须是当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访,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在住院治疗或不能行走等)除外。来访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境外人士出示护照或回乡证。
2.来访人员须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在等候区等候。
3.来访人员应简明扼要陈述来访事由。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有关材料,接待人员认为必要的,还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4.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集体上访的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选出代表(不得超过5人)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其他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信访场所返回原地,不得围观、起哄等;来访代表应将接待人员作出的处理意见如实向其他来访人员传达、解释。
6.来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得冲击机关、破坏公物、扰乱办公秩序;不得串联、煽动他人上访、闹事;不得无理刁难、辱骂、伤害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受管制器械进入信访场所。违者由接待人员予以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7.来访人员不得拿走信访场所的信访材料、登记表、档案等。未经接待人员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8.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当逐级上访。越级上访的,由接待人员视情况介绍到主管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来访人员不得无理纠缠。
9.接待处理完毕,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去,不得滞留。对不听劝告,影响接待工作的来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保安人员或驻地武警带离信访场所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工作职责
一、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来信和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为群众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承办并反馈县委、县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批转及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督查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乡(镇)和县直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通报全县重大突出的信访问题;直接调查或参与有关部门需共同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到县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依法及时化解疏导和处理各种信访矛盾与纠纷,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四、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分析提供信访信息,为县委、县政府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五、布置、检查、协调和指导全县信访工作;研究、草拟全县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草案;总结推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掌握全县信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办理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服务承诺
为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上访,真心实意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全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作如下服务承诺:
一、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按政策做好信访工作,严格依据《信访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信访部门“六项职能”。做到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分清责任,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妥善处理。同时,指导各乡(镇)街、县直部门依法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认真落实第一责任,着力突出“事要解决”,不断提高全县信访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提供优质服务。以“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为平台,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接待来访群众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听取诉求、详细解答问题、不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做好交办、转办、督办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扎实办理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切实落实好首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及领导干部包案制等相关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政务公开、廉洁从政。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局工作职能、领导接访日程、投诉电话等,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同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保持政治清醒、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政治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和人民公仆的形象。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5办事流程
(一)信访工作人员对有权受理的来信或来访,对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以及单位、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进行登记。
(二)对已登记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按照“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字件或访字件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并进行办理。
(三)责任单位在接到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信访事项在3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县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经上报批准后,在60日内办理结束并以书面形式回报县信访局备案,并同时书面回复信访人
(四)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登记和受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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