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等级划分

广汽蔚来2023-05-02  20

质量问题严重程度等级划分为三种。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又划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质量标准,需要加固修补,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300万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之间;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之间。

2、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一、事故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工程结构、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本市工程质量事故分为5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整体倒塌及整体报废,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工程局部倒塌及局部报废,或者经加固补强造成永久缺陷,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五)普通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严重质量问题,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下列三方面认定:1、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2、明示担保条件。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3、产品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用户和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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