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十三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铁不是防护x射线常用材料,一般都是采用铅。
接触X射线要选择防护性能好、结构性能稳定的防护材料来进行屏蔽。下面给大家常用的X射线防护材料:
1、铅是一种常用的X射线防护材料,铅对X射线有很好的防护能力以及抗辐射耐腐蚀性能,是屏蔽X射线的良好材料。
2、平常的砖也是一种X射线防护材料,但是在施工过程中要让砖缝中的沙浆饱满,不能出现缝隙。
3、混凝土是一种成本低廉的X射线防护材料,有很好的结构性能,在其中加入适量的重晶石、铁矿石等材料可以制成密度较高的重混凝土。在诊断X射线能量范围内。
工业射线探伤主要有伽马射线、X射线两种,对人体的伤害为射线灼伤,射线辐射损伤主要与射线的种类、能量、辐射剂量、照射方式、照射部位等有关。
剂量25拉德以下照射对人体没有伤害,50拉德以上就可能产生后果。人的腹部、头部、胸部都是受照射危险部位,应注意防护。
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
人体受到射线照射的方式有2种:体外的射线照射(简称外照射)和射线源进入体内而使人体所受到的照射(简称内照射)。
对外照射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避免或尽量减少来自体外的各种射线对人体的照射时间和照射剂量。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距离防护。就是尽可能远离射线源。
(2)时间防护。就是尽可能减少可能受到射线照射的时间。
(3)屏蔽防护。就是在射线源的周围设置能够吸收或阻挡射线的物体(称为屏蔽物),尽可能减弱射线到达人体时的强度和能量。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射线对屏蔽物有不同的要求。对α射线和β射线,不需要很厚的屏蔽物。而γ射线的穿透能力强,要用很厚很重的材料作屏蔽物。最常用的有铝、铁、混凝土等。而对于中子的屏蔽材料则选用对中子吸收能力好的石蜡、硼、水等。
(4)加强剂量监测。保证射线源安全运行,避免各种人为事故的发生。
总之,只要遵循上述各项基本原则和方法,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我们就能够避免射线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国家最新X射线防护服的标准-国标gb16757-2016对防辐射铅衣做了以下规定:
一、射线防护服当量的型号
射线防护服分型如下:
正面:
I (轻型)025
mmPb<><035>
II(中型)035
mmPb<><05>
III(重型)05
mmPb<><10>
IV(超重型)Pb>10
mmPb。
背面:
最高为025
mmPb
甲状腺、乳腺和生殖系统等的防护材料铅当量应达到05
mmPb。
二、射线防护服覆盖范围
1、防护围裙和防护大衣前片的防护材料应能覆盖身体从颈部至膝部的前面部分,包括整个胸部和肩部。
2、每一个肩部防护材料的宽度应不小于110
mm,并且肩片应延伸到肩的背部至少150mm处。
三、射线防护服内外面材料
防护服的内外面覆盖材料应是不含铅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织物,避免使用者直接与含铅防护材料接触。
四、射线防护服存放
X射线防护服使用后应挂在远离热源处,并避开强光,不得压成死褶和损伤。所以各位同仁们,用完记得一定要挂起来,不要乱丢乱叠,造成损伤害的是自己。
五、射线防护服的标签说明
防护服上应有牢固固定的标签,标签上应清晰地、永久性地标记以下信息:
1、产品名称、规格及等级;
2、制造商名称、地址;
3、产品执行标准号和年号;
4、生产日期;
5、防X射线性能。
六、射线防护服使用时间
X射线防护服正常使用期限:室外现场使用3-4年,室内使用4-5年,经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随时判废。
扩展资料:
国家最新X射线防护服的标准-国标gb16757-201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6-2-24发布,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GB16757-1997号文件中对防护服的要求。
与1997年版本相比,它做了以下方面进行了改变:
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2、修改了防护材料铅当量的等级;
3、修改了防护材料物理性能指标;
4、修改了检验规则的内容;
5、修改了防护服标识的内容及标示方法;
6、修改了防护服产品应提供的相关信息;
7、增加了防护材料的耐臭氧性能;
8、增加了内外面覆盖材料的要求;增加了接缝强力的指标。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射线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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