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高速。
活禽运输要防疫检验部门的许可证,C1倒是可以开蓝牌的小厢货,高速也可以上,关键要有活禽运输许可证。不然会扣车,扣家禽。
2021年活禽运输是不免费的,因为现在活禽并不属于交通部下发的,可以免道路通行费的鲜活农产品目录中的农产品,且以后应该也不会免费,因为国家现在提倡活禽宰杀之后冷冻运输,是为了防止禽里的疫情发生。
2021年,公历平年,共365天,53周。农历辛丑年(牛年),无闰月,春节是2月12日。21世纪第3个10年的开端的第2年,匹配1年计算或0年代计算,2020年代的第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中国***成立100周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第三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八条 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第九条 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第十条 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第十一条 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四)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停市场等措施,并配合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一)其他规定。
活禽交易由以下几个部门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2、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3、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相关文件发布的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对未发生人感染病例的地区,要推动建立活禽市场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的“1110”制度。对关闭活禽交易市场后出现的流动摊点私自宰杀活禽、违法经营和交易的现象,要采取措施,查处整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商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措施。第六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活禽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以及屠宰管理参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限制活禽交易区域外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其场所内活禽交易、宰杀区域的布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安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在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第八条 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活禽需要分销的,应当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交易或者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九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死禽进行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二)活禽交易市场连续经营不得超过10日,每月休市不得少于3日,休市期间对活禽交易、宰杀区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
(三)指导、督促活禽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
(四)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活禽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第十条 活禽经营者应当查验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活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活禽交易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未出售完的活禽,应当于休市前,在市场内宰杀后作冷鲜或者冰冻处理,休市期间不得在市场内滞留活禽。
活禽经营者零售的活禽须经宰杀后,方可交付购买者。
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对活禽疫病、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工作,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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