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方式什么个意思

翔实2023-05-02  42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从以上这些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具有以下 基本特征:

1、特许经营是一种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是依 赖于双方合同而存在和维系的;

2、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不存在有形资产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由各自 独立承担对外的法律责任;

3、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用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 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4、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而非有形资产或 其使用权;

5、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交纳费用的义务;

6、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21世纪不动产体系是两个美国房地产传奇人物——经纪商巴特莱尔和费舍尔于1971年在美国加州创立的,迄今已有35年的历史。由于这两位当地市场上杰出的房地产经纪人敏锐地觉察到特许经营的巨大威力,果断地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复制自己的成功经验,创立了金色的21世纪品牌(CENTURY 21®),从此创造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一个传奇。

21世纪不动产全球最大的房地产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拥有遍布全球57个国家和地区的8300家特许加盟店,147000名专业经纪人在全球各地为您服务。21世纪不动产母公Cendant Corporation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NYSE),股票代码:CD,目前市值230亿美元,是世界上首席的服务业销售公司在《福布斯》排名140位。

21世纪中国不动产是以房地产事业为主,包括住房金融、保险及其他相关衍生业务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为了向中国大陆的消费者提供国际水平的不动产服务,协同政府和业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以及实现从业人员的自我价值,21世纪不动产集合了一支国际水平的专家队伍,凭借21世纪不动产在全球及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致力于发展中国大陆房地产特许加盟事业。

21世纪中国不动产北京 温州 深圳 杭州 成都 苏州 济南 石家庄 厦门 上海 大连 青岛 福州 南京 昆明 沈阳 郑州 广州 宁波 天津 武汉 长沙 西安 等建立自己的区域分布。

未来在中国的发展目标:建立60个区域分部、吸收4000家加盟店、培养30000名经纪人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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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Franchising)是指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FranchiseAssociation)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经营诀窍和培训的领域,特许人提供或有义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特许经营权

定义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EuropeanFranchiseFederation)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本文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技术秘密、配方、经营管理模式等无形资产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受许人)使用,按照特许人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经营形式

在中国,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特征

是某一产品市场营销管理的一种策略,用以加速产品的流通和分销,经营者购买特许经营权而成立专门店,每一专门店均具统一形象,包括铺面设计、产品、价格等各专门店均是小型企业,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与营商方式,令顾客对产品或服务比较有信心

形式

在我国,特许经营又叫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

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本文探讨的是后一种特许经营形式

◎特许权是一组权利,特许权组合的不同,就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特许经营

◎特许权的价值测度对特许经营的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因为任何特许人都必须回答加盟金和权益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特许权组合具有极高的知识构成,特许权的价值测度问题是特许经营行业的重大理论研究课题对特许权组合的研究必将引导我们把特许经营行业与当今最前沿的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等学科建立起最紧密的联系

◎依据知识经济的理论,任何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造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特许权的开发过程就是一个知识商品的生产过程,特许经营企业就是一个从事知识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企业因而,特许经营企业对一个国家知识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亚于IT企业以及其他知识型企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也必然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的腾飞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贡献

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类特殊的可确指无形资产,对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使国内企业接触、认识和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的机会亦日渐增多从资产管理与资本经营的角度看,国内企业界对该类无形资产的认识与使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资产价值的理解和把握还没有形成统一而规范的结论为利于进一步开发、利用各类特许经营权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必要系统性地探讨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形成的机理以及如何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对其价值作出公允的认定

一、特许经营权资产界定

按传统观点理解,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或政府授予企业拥有排他性的某项商品或某类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的专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专营权、进出口权、生产许可证等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看,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范围已逐渐扩大,从国家政府延伸到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机构;其涵盖的经营范围亦从商品的生产流通扩大至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按此观点,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代理,某企业所获取的对某旅游区开发权,对某公路的经营权等,都可以归入特许经营权的范畴

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诸项权利并非最终都能形成特许经营权资产并被企业纳入资产管理范围从无形资产的特点和性质来看,惟有满足独占性、优越性和收益性且附属于企业的权利才能成为特许经营权资产这一论述有两层含义:

(1)运用所获取的权利为企业经营服务是其成为无形资产的前提条件,因为某项资产只是使用(或具备使用的能力)才可能创造出收益,也才能满足资产界定的要求所以,对那些企业长期搁置不用或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再用的权利,一般不认定为特许经营权并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2)如某种权利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并由于企业发展或政府政策原因,使这种权利为一般企业所通有时,也就不再是该企业的无形资产了例如航空、铁路等公共企业经营特许权的取得,几乎成了这类企业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这类企业的经营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于是其所提供的价格必然受到下放和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其原有的垄断性权利也就被完全限制在此情况下,其经营特许权也只能视为一般的企业权利了因此,能否给企业带来收益,并且是超出一般的企业获利水平的独占利益(垄断利益),往往成了鉴别企业某项权利是否属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终结条件此外,企业获取的不少特许经营权有期限的限定,超出授权经营期限的权利当然不再视为无形资产

二、特许经营权资产的价值形成机理

作为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价值的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或称之为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的形成机理

会计确认与计量

特许经营权确认主要解决的是以什么要素确认及何时确认的问题依照国际特许经营方式,受许人是从其独立的经营业务中获取收入,特许人是根据他为受许人提供的服务中取得收入

特许经营权的服务费用包括加盟费、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加盟费是对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培训、接受服务、特许无形资产使用权所给予的价值补偿,通常情况下,加盟费是按特许经营业务投资额的5%-10%的比例提取后续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和销售产品的加价:管理服务费是特许人为维持向受许人提供各项后续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通常是按照受许人取得的毛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确定;销售产品的加价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受许人需从特许方购买产品或从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处购买时,特许人收取的产品加价或供应商给予的价格折让广告基金是特许人为策划产品广告或进行宣传而向受许人收取的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体系中,广告和促销是由总部负责,加盟者为此需付出一笔费用

帐务处理

实践形式

特许经营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

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

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

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期发展

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中已列有“特许权”一项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未予具体指明对于特许经营权的帐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帐务处理

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帐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帐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帐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

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特许经营的特征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某些不同之处简要介绍如下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2、发展日程表当受许者获得特定区域或国家或地区特许权--通常称作地区特许或总特许时,特许者通常会坚持受许者履行双方同意的区域发展日程表这意味着受许者必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张指定数目的特许店

3、知识产权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选择特许经营公司

选择特许经营公司时应该看一下陈述公司特许经营权出售和历史记录的特许经营说明文件如果文件缺少任何情况,应该向特许者索取可能的受许者应该只有在了解到所有相关情况之后才决定是否加入一个特许经营系统具体地,可能的受许者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1、好的经营业务的要素

这些要素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已建立的名称或商标、好的经营理念、好的商业形象、经检验的产品或服务出色的运作系统、非常有效的营销计划、独有技术这些要素有助于可能的受许者评价特许经营业务在特定区域的竞争力因此走访特许者的办事处和若干加盟店是绝对必要的

2、真正的投资成本

需要确定真正的还不是预计的投资成本需要精确检查各项成本项目,如租金、定金、交通,工资和保险等,尤其当可能的受许者对业务不熟悉时更应如此

3、董事和主要经理的经营记录

这些记录可以回答一些重要问题,如:

创立者是否仍在主持公司

CEO(首席执行官)是主要的股东吗

董事和主要经理加入公司多长时间

他们是否曾参与已经失败的特许经营业

谁是公司中真正有专长的人

另外可能的受许者有必要与特许经营公司的人员会面无论如何,在可能的受许者和特许者之间必须要有一种高度舒适和信任的关系

4、特许者的历史记录

特许经营公司不仅要表明它有一个好的业务,还应该表明它是一个好的特许者特许者应该提供的某些基本情况和统计资料包括:公司特许经营的时间长短、公司直营店的数目和地点;网络中受许者,数目和地点;如果有外国受许者,数目和地点、关门或转手的店铺数目、特许经营网络的增长率、诉讼记录、好的特许者乐意可能的受许者与现有受许者会面和了解情况现在受许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特许经营网络的晴雨表,可能的受许者不应错过任何与现有受许者会面的机会

5、特许者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

这可能是特许经营关系中最有争议的领域如果特许者所做的与许诺的不符,那么可能的受许者很容易对所要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产生误解不幸地是,许多特许者许诺过多,难以实现特许者的许诺都应该以书面形式写出来因此,可能的受许者必须对特许者实际可能提供的培训和支持水平有清楚的认识,这些特许者通常都在千里之遥

6、网络中受许者的义务

另一个有可能产生争议之处是网络中受许者的义务某些情况下,受许者义务繁多,受许者还不如单独经营为妙受许者的义务通常包含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因此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些义务的含义必须得到受许者的同意和理解

显然,投资者在投身特许经营业之前应该尽量录求帮助和多方征求意见

帮助和建议

如果可能的受许者需要帮助和建议,他应该听取那些与特许经营业务的成败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人的建议花钱向他咨询是值得的这些人包括:

1、特许经营协会如果在你的区域有这样一个协会,那么可能的受许者可随时从他们那里得到好的建议和信息如果没有这样的协会,那么查看一下特许者当地的特许经营协会大多数好的和已确立的特许者都是本国特许经营协会的成员

2、可依赖的特许经营咨询顾问特许经营顾问只不过是一般的经纪人,他们对特许经营知之甚少,并且为了得到佣金可以推销任何东西好的咨询顾问则与特许者,受许者以及特许经营业中其他人保持不断的接触他们的经验和信息非常有助于相距遥远的特许者和受许者跨越在期望、语言和文化方面存在的鸿沟

3、有经验的特许经营律师你应该从信誉良好的特许经营律师那里获得有关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方面的建议能够处理复杂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律师并不多许多由特许者在他们本国准备的协议在国外的法律环境中根本行不通好的特许经营律师可以帮助起草一份对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都有利的特许经营协议同样,要检查律师的历史和可信度

大多数投资者可归纳到3种范畴:

1、老板或负责业务发展的高级经理,他们寻找新的商业机会以便分散业务组合

2、因各种原因不再愿意向上级汇报的高级经理,这些原因包括:办公室权力之争,预算考虑,中年心理危机,退休等他们希望购买特许权,自己当老板

3、对现有经营业务不满足的商人,他们希望通过加入特许经营系统获得更高的回报

特许经营的利弊

1优势

1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

2弊端

1加盟须支付高额的加盟费,包括材料以及员工的培训费用等

2加盟店的受总店限制,无权自主开发新产品,发展空间较小

3各个加盟店很大程度的依赖总店

结论

投资于特许经营业要求可能的受许者对商机有一个敏锐的洞察力和思维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可能的受许者应该对特许经营的益处和危险有所了解,他必须对特许者提供的情况满意,并且完全了解即使采取多种预防措施,购买特许权仍然是有风险的,尽管风险已经变小好的特许经营可能失败,而差的特许经营却可能兴旺不幸的是在这个世界上并没有什么绝对肯定的,即使在特许经营中也是如此

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都生来平等,特许经营合同也各有异同看起来肯定会成功的经营业可能由于需求下降,经济衰退或特许者管理不善而败查看数目众多的特许经营业并且区分出优劣本身就是一份艰巨的工作寻找一个成功的特许经营业或者避免经营不善的特许经营业的最好工具是调研和知识

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概念

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虽同属一个特许体系,但在产权上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分别独立的经济实体,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对外分别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权利与义务由特许合同约定特许合同是特许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到特许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它也是解决特许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

特许经营的所有权———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是分散的,但对外要形成同一资本经营的一致形象特许经营是特许总部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商标和经营模式等许可给加盟店去经营,加盟店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因此,总店与加盟店不是同一资本一般来说,特许连锁系统里,加盟店对自己的店铺拥有所有权,而经营权则高度集中于加盟总部加盟总部要对加盟者提供特许权许可和相关经营指导,而加盟者要为此支付加盟费

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加盟总部之间的关系是以签订特许合同为基础的通过合同,总店允许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软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经营,并对加盟店有监督、指导权利,同时也负有培训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帮助和服务的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一、服务对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

二、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申请材料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条件,办理特许经营备案费用及流程,部门办理时间一次性告知函连锁加盟申请指南

法律分析: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权力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特许经营权,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二是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特许经营权是指一个对于特有产品、设备、贸易专利或服务标志的经营系统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即特许人)在给予其他个人或企业(称为受许可人)在特定区域和时期以事先规定的方式进行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即商标特许使用权、产品特许经营权、营运模式特许经营权。在我国特许经营权有以下两种,一种是政府授权的,允许特定企业利用公共资源,或者从事特定的业务。第二种是一家企业允许另一家企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这家企业的商标或者是专利等,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权的期限是由特许方和被特许方自由约定的。《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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