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是什么意思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 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 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 诉讼 要求。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 二审程序 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 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证据 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 死刑 的被告人指定辩护 律师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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