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签约时间: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中国向英国共赔偿二千一百万西班牙银元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 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马关条约》
1895年的甲午中日战争失败后被迫签的
主要内容有:1.中国承认朝鲜的独立自主,废绝中朝宗藩关系。2.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及澎湖列岛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银二亿两。4.开放重庆、沙市、苏州和杭州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工厂。
《辛丑条约》
1900年12月,英、美、俄、日、法、德、意、奥、比利时、西班牙、荷兰11国公使提出《议和大纲》12条,强迫清政府接受。1901年9月 7日,庆亲王奕劻、李鸿章代表清政府签订了空前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一年是旧历辛丑年,所以这个条约称为《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另有19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是:
1.清政府赔款白银 4.5亿两,分 39年还清(到1940年),年息四厘,本息共计9.82亿两,加上各省地方性赔款,总数达10亿两(相当于清政府每年财政收入的12倍)。清政府以海关税、通商口岸的常关税和盐税作为偿付赔款之用。
2.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活动,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人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处死。地方官对反帝斗争镇压不力者,“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凡发生过反帝斗争的城镇,一律停止文武科考试5年。
3.清政府拆毁大沽以及北京到海口沿线所有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12个战略要地。天津周围20里内不得驻扎中国军队。
4.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由各国“常留兵队,分保使馆”,界内不准中国人居住。
5.惩办“首祸诸臣”。其中载漪充军新疆,载勋、赵舒翘赐自尽,徐承煜(刑部左侍郎)等人斩决,董福祥革职,徐桐、刚毅、李秉衡等已死,追夺官爵。
6.清政府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由皇族亲贵担任外务部大臣。
7.清政府允许按照外国的意愿修改“通商行船各条约”。
《辛丑条约》的内容:清政府赔款白银45亿两,以海关等税收作保;保证严禁人民反对外国侵略;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重要地区;划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准中国人居住。
《辛丑条约》的意义: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确立了清政府为帝国主义列强的忠实走狗的地位,从此,清政府完全成为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辛丑条约》的影响:帝国主义向中国勒索巨额赔款,本息合计达白银98亿两,成为中国人民的沉重负担。《辛丑条约》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这样,清政府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辛丑条约》使中国完全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
慈禧太后利用义和团"灭洋",是为了发泄私愤。但她对义和团始终心存戒惧,在逃跑的路上就急忙发布"剿匪"上谕,命令清军掉转枪口,对准义和团。又催促李鸿章北上,与帝国主义议和乞降。李鸿章和帝国主义签订了《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赔款四亿五千万两,拆除大沽至北京间的中国炮台,允许各国在北京附近驻兵,设置东交民巷使馆区,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任何反帝组织,惩办首祸诸臣。《辛丑条约》使中国下降为列强共管的半殖民地。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之一。1900年12月,列强各国向清政府提出充满强盗逻辑的《议和大纲》,参与提出大纲的除了八国之外,又加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三国。1901年(农历辛丑年)9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字,就成为中国历史上又一个蒙受惨重损失和奇耻大辱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惩办“得罪”列强的官员;派亲王、大臣到德国、日本赔罪;清政府明令禁止中国人建立和参加抵抗侵略军的各种组织;赔款4亿5000万两白银,分39年付清,本息9亿8000万两白银;在北京东交民巷一带设使馆区,各国可在使馆区驻兵,中国人不准在区内居住;平毁大沽炮台以及北京至天津海口的炮台;各国可以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驻兵。
一中英《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共13款,主要内容是:
1.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2.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史
梁海燕提供 《江宁条约》俗称《南京条约》
称“五口通商”),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3.赔款。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4.割地。割香港岛给英国,英军撤出南京、定海等处江面和岛屿。
5.废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贸易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6.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税款,中国需与英国商定;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开始丧失。
7.以口头协议决定中英民间“诉讼之事”,“英商归英国自理”;中国的司法主权开始受到侵害。
8 中英两国各自释放对方军民。
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二 中日《马关条约》
1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2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给日本;
3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二万万两);
4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
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6 增辟通商口岸
中国大大加深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三《辛丑条约》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2,238,150两 (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在此后的39年里,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使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鸿章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内容包括一、道歉,二、惩戒,三、修约,四、外交改制。
道歉不说,说一下惩戒
条约规定,对中央王大臣处死及永远监禁的有12人。
对地方总督、巡抚以下官员处死及革职的百余人。
还规定“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停止北京会试及山西、顺天乡试,举人以上至进士的高层次考试涉及全国。
也就是说,反帝比较严重的地方,断绝这些区域所有人升迁或者晋升的可能。
还规定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质的组织,违者一律处斩;地方各省督抚、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对辖区内发生的排外事件,必须立即弹压惩办,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所有各项惩处规定,须由清政府在全国各府厅州县布告张贴两年之久。这是针对中国全体人民发出的惩戒。
这些惩戒措施,是面向全国的,为的是杜绝人们对帝国主义的所有反抗。
赔款
规定赔款总额为45000万两海关银,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内,需付本息银总计982238150两,各省地方赔款2000万两不计在内。
也就是说,要在39年间,要赔付10亿两白银。清政府那有这么多钱,只能转嫁给人民,各省每年共摊赔1880万两。
苛捐杂税倍增,真可谓是民不聊生。
修约和改制
修约规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议商”,保证列强随时提出修改对华通商行船各条约的权力。
修约主要是为了要又有利于列强对华贸易。
外交改制规定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规定变通各国使臣觐见礼节。
改制,一下子把洋大人都摆在了所有大臣的头上,洋大人最大。
综上
《辛丑条约》在政治上确立了各国列强在清政府里的地位,达到控制政府的目的,各级官员及光绪虽然心有不忿,但也毫无办法、
在经济上完全钳制住清政府,海关也交由各国列强掌管,清政府没钱,各国银行纷纷在中国设立分部,贷款给清廷,变相加倍剥削。又加大贸易倾销,基本控制了中国的市场。
在军事上,拆除各地炮台,解除反帝武装,并极力打击各种反帝力量,清政府已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奕劻、李鸿章全权代表清政府,同这11个国家在北京正式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各国和约》,简称《辛丑条约》(因这一年是农历辛丑年而得名)。
1.赔款。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982,238,150两 (九亿八千二百二十三万八千一百五十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军队。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山海关至北京沿铁路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
4.胁迫清政府承诺镇压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官员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政府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谢罪”。清政府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从中央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官员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政府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在此后的39年里,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精神屈辱最深沉,从而给中国人民带来空前灾难的不平等条约。确立了清政府为帝国主义列强的忠实走狗的地位,从此,清政府完全成为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它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对列强的活动,拆毁大沽炮台,允许列强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在北京划定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兵保护,不许中国人居住。
辛丑条约的内容包括赔款、划定使馆界、拆炮台、驻军队、胁迫清政承诺镇压反帝斗争、对德、日谢罪、惩罚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设立外务部等。
赔款:中国需要赔偿英、美、法、德等国家共计45亿两白银,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约98亿两。
划定使馆区:把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在使馆区内,中国人是不得居住的,而且各个国家都可以派兵驻守。
拆炮台、驻军队:清政府需要拆除大沽既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全部炮台,允许列强派兵驻扎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胁迫清政承诺镇压反帝斗争:要求中国人民不能成立或者是加入与诸国仇敌的团体,如果违反,将处以死刑,中国的各省官员需要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即革职。
设立外务部:将我国的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是清政府和列强交流的专门机构。
对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都进行惩治,有些被监禁,有的被流放,当时处死的官员大概有百余人,而且清政府还分别派亲王、大臣赶赴德、日两个国家,表示惋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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