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室内安装时,严禁将燃气管道及设施安装在卫生间、书房、卧室、等空气流通性不够好或临时休息的地方。管道燃气在使用过程中,室内空气不流通,极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2、厨房里有管道燃气的进气口,厨房位置是不能随意变更的。若要变更,须咨询房屋设计单位,由房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而厨房在装修改造后一定要有防爆系统和通风系统,燃气管道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与其他管道相遇的情况,要保留一定距离,管道与管道之间的净距离有严格要求。按照要求,才能达到安全燃气管道安装的规范;
3、在燃气管道安装时不能将管道暗埋或暗封,为避免管道出现漏气不能及时发现。管道设置在室外时,必须进行防雨、防晒保护,以免腐蚀。燃气管道、燃气表、阀门等燃气设施一定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其气密性和耐腐蚀性等性能必须有保障。多检查,一是检查管道有无漏气情况。二是检查燃气阀门有没有关紧。
在实际应用当中,管道燃气两种都是有的。必须标明管道天然气的,它的成分才是天然气,也就是甲烷。而管道液化气的主要成分是丁烷,丙烷等。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由管道液化气改换成管道天然气为主的这样一种管道燃气布局。
第一次开通天然气:户主首先要选择合格、有保障的天然气灶头,然后户主携带购房 合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缴纳费用的凭据(要求户主的姓名要和缴费单据上的名字一样),天然气灶合格证、说明 书等,去天然气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最后等工作人员进行安装。
天然气开通流程
1、家中已安装天然气管道及燃气表,需开通使用。
2、携带身份身份证、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或户口本)到中心营业厅签订供用气协议,收取10元/年/户的燃气意外事故保险费。
3、灶具开通,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联系上门开通。如果需接热水器气管,受理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联系上门接管开通。
4、维修员开通后,发放燃气卡(卡表),卡内已预存50方气量。用户需自备3节5号电池和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气费50方气费,开通使用的材料费按实际耗材收取,另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门服务费。
开通天然气流程图
资料扩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节约和计划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管道燃气自闭阀使用:
1、开阀
打开手动旋塞阀(手柄旋转至与管道方向平行)轻轻拉起提扭至第一档开关,可正常用气。如用力过大则会拉至第二档形成超压关闭。
2、使用
开阀后阀门处于自动检测状态,燃气使用完毕后不必将提钮复位,只需要关闭手动旋塞阀(手柄旋至与管道方向垂直)。
3、欠压关闭
提钮无法拉起为欠压关闭,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
(1)停气、检修、供气压力过低。
(2)IC卡燃气表欠费。
(3)连接灶具胶管漏气。
4、超压关闭
如提钮顶起至第二档位置为超压关闭,应立即与天然气公司取得联系。
管道燃气自闭阀使用注意事项:
1、开间或关阀均应将旋钮开、关到全开或全关的位置。
2、禁止私自拆开间门,阀门一经拆开,各种安全参数将发生变化,继续使用将发生危险,应更换新间。
3、如果用气场所出现燃气异味,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情况严重时,应拨打燃气公司抢修电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管道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道燃气的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管道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维修,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燃气,是指通过管道输送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管道燃气的消防监督。
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燃气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管道燃气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经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湾里区和各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管道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必须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在湾里区和各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工程,还必须征得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八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承担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工程。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
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 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管道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工程的总概算。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受益单位投资;
(二)用户初装费和增容费;
(三)公用事业专项附加;
(四)国家和地方投资;
(五)其他来源。第三章 经营与自供管理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险用户需要的原则,就管道燃气的供应数量、质量和输送压力等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设立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设立管道燃气自供单位(以下简称自供单位),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后,再向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申办《南昌市燃气自供许可证》,方可供气。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市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并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因施工、维修不能正常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但突发事件除外。恢复供气不得在晚上21时至凌晨6时期间进行。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价格,属于生产、经营性的用气,应当按照供气成本加税费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属于居民生活的用气,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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