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有一定区别。
复查,确切地讲说是进一步检查,就是第一次体检时个别小指标有问题,再带着你们确认一下,一般都不是什么大问题,如果有很严重的问题会直接通知你不合格。
复检,主要都是由考生自己提出来的,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体检不合格后,自己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查原因:
有时因紧张过度,休息不好,导致体检指标稍不正常,经过休息或安静下来后体检指标达标,本身就没有器质性病变的经休息后就会正常的,或感冒药后损伤了肝功能,指标大几个单位,停药后就会恢复的。
体检的项目:
一般有血压、脉搏、心率、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身高、体重、视力、嗅觉味觉、有无色盲色弱、腹部b超、胸部拍片、肝肾功能、两对半等。
征兵体检过后复检是指对初检合格的人进行复检,对前期参加体检可能因体重或身体不适等原因暂时不合格的大学生士兵,此后还有一次复检机会。具体复检时间由各区自行确定,可咨询各区征兵办。
体检结束后,还将进行复检和抽检。体重或其他检查暂时不合格的学生也不要着急,后面还有复检的机会。近几年都曾出现过,在正式定兵之前,有部分“边缘兵”通过努力达到合格线的例子。比如去年曾有个小伙子为了实现自己的参军梦想,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努力减掉了20斤,成功入选。还有一些如转氨酶偏高或感冒、发烧的同学,也可参加复检。
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空降兵以及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部人员进行体格复查。
一、征兵体格检查标准
1、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25%,不低于标准体重15%的,合格。标准体重=(身高-110)KG。
2、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3、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不能通过兵检
1、下肢与扁平足
双下肢不等长超过两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每年都会有因扁平足、重度鸡眼及重度皲裂症而不能通过体检的青年。
2、腋臭与湿疹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3、嗅觉、色觉异常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听力,每侧耳语低于 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法律分析:征兵复检是指对初检合格的人进行复检。对前期参加体检可能因体重或身体不适等原因暂时不合格的大学生士兵,此后还有一次复检机会。复检是在严格体检中疏漏,防止体检作弊行为,保证兵员的质量。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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